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精诚建筑工程公司(化名)与刘某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为乙方负责刘某在都江堰的房屋改造工程,工程总价最初定为20万元。但工程完工后,建筑工程公司计算出工程总费用为24万元,加上管理费用和服务费用后,刘某应支付26万余元。此前刘某已支付21万元,但还剩5万元尾款未支付。精诚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催缴工程尾款,但刘某屡次以工程施工质量差,未经过其同意增减项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最终,精诚建筑工程公司一纸诉状将刘某告至法院。
争议焦点
1、工程中是否有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具体金额是多少?
2、被告精诚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精诚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管理费10000元?
3、被告刘某是否应当向原告精诚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元?
4.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律师分析
1、本案是否存在工程增减项以及工程增减项的具体金额?
结合证据可预判本案存在工程增减项,但鉴于精诚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好工程增减项的签字确认,且双方截止诉前未做结算,工程增减项具体增减项目和金额都无法直接确定。此部分涉及的项目和金额均需要依赖于鉴定确定,最终以鉴定确定的增减项及金额为准。
2、被告刘某是否应当向原告精诚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管理费10000元?
根据被告刘某与精诚建筑工程公司《土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时优惠管理费的40%”,精诚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的管理费无法全部得到支持,最终应仅能得到支持60%。
3、被告刘某是否应当向原告精诚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元?
鉴于被告刘某与原告精诚建筑工程公司《土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未对服务费进行约定,施工中也仅在微信聊天中提到,被告刘某也未明确进行确认,且原告精诚建筑工程公司无法提供支付服务费的转账凭证或收据,原告精诚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的该笔服务费很难得到支持。
4.若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刘某拒绝支付是否合理?
如果刘某能够证明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并且该问题影响了工程的使用功能或安全性,那么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可以与精诚公司协商,要求其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如果刘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者质量问题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或安全性,那么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是不合理的。此时,精诚公司有权要求刘某支付剩余款项,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调解成功。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刘某同意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验教训
1.调解优先:此案件虽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但金额不大。由于双方没有结算,确定工程增减项需要鉴定,但鉴定费用高且耗时长。建议优先考虑调解,可降低诉讼成本。
2.明确合同内容: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3.留存证据: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施工记录、材料清单、工程量清单、发票等,以便日后维权。
4.及时维权: 一旦发现对方违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权,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