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也成立?服务费用一旦支付,还能因为项目变动而要求退还吗? 发布日期:2024-11-11 作者:胡晖 黄亮 张航 11088

关键词:服务费计算标准、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口头协议、书面协议、事实履行、合同签订

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规范交易双方行为、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在现实商业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仅以口头协议或实际履行行为来确立合作关系。那么,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服务费用一旦支付,还能因为项目变动而要求退还吗?

 

案情简介

 

案件背景:美立嘉公司(化名)委托精诚公司(化名)协助其参与成都高新区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的投标工作。双方曾商定精诚公司指导协助由美立嘉公司指定的A公司和B公司制作标书,A公司和B公司中标后美立嘉公司按照中标的三年金额的10%支付服务费,但双方未签订合同。 之后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中标该项目,美立嘉公司按约定向精诚公司支付了183万元服务费。后因项目合同总金额发生变化,美立嘉公司要求精诚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精诚公司的法人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美立嘉公司与精诚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且美立嘉公司在付款时认可精诚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同时双方未明确约定服务费退还条件,双方并未约定退费情形,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法院驳回了美立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双方未签订纸质合同,合同是否成立?

法院认定:合同成立。

理由: 按照履行治愈规则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虽然双方未签字盖章订立纸质合同,但根据美立嘉公司的诉讼主张、证据材料、付款行为以及精诚公司的当庭陈述,美立嘉公司履行的事实而弥补了合同缺陷,促使本来有瑕疵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2. 服务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法院认定:服务费计算标准为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0%。

理由:在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美立嘉公司实际支付的服务费金额以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且美立嘉公司已按照该标准支付了全部服务费。

争议:美立嘉公司认为服务费计算标准应以中标项目合同的实际履行金额为基数,但法院认为双方在口头约定中未明确约定,且美立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3. 黄某作为精诚公司法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黄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 由于法院未支持美立嘉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因此对要求黄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争议:美立嘉公司认为黄某作为精诚公司100%的股东,应对精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无证据显示精诚公司与黄某的财产混同,且精诚公司对美立嘉公司无返还义务。

 

启示

1. 合同签订的重要性:

明确约定内容并及时补签合同:案例中,双方只在口头上约定了有10%的服务费,但未在纸质合同上明确约定服务费的计算基数及计算标准,导致了后续纠纷的产生。因此建议合作时,尽量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上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争议。若在口头上或合同中确实未约定细则,那么在实际履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事实行为将会弥补合同瑕疵。

2. 证据意识:

保留证据:案例中,美立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服务费计算标准应以实际履行金额为基数,导致败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日后维权。

3.及时维权:

沟通协商:如遇争议,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和解。

寻求法律帮助: 如协商不成,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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