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惊愕!好意为车主卖车竟被索赔,法院判决如何认定?
关键词:委托合同、车辆买卖、车主维权、法律风险、合同纠纷
引言: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这背后可能隐藏着怎样的风险和纠纷?今天,我们就来揭秘一起因委托卖车引发的案件。钟某是一位货车车主,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决定出售自己的货车。他找到了某4S店销售人员向某某全权负责卖车事宜,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委托合同。向某某随即开始了卖车工作。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款项的收取和转交方式,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案情简介:2022年7月,鉴于疫情导致的经营困境,钟某决定出售其通过按揭方式购置的货车,并委托了向某某全权负责卖车事宜,双方由此确立了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随后,向某某为了加快出售进度,将此出售信息告知了职业二手车车商骆某。
同年8月,买主梁某找到了骆某购买了此二手车。随即向某某向钟某通报了车辆已成功售出的喜讯,交易总价为人民币90,860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共计22期,每期需于每月10日前支付4,130元。钟某对此表示了充分的认可与接受。
然而,时至2023年5月,当车主钟某在处理购车人梁某的一起与车辆相关的事故时,却意外地从购车人梁某处得知,梁某实际已支付了首付款32,000元及部分按揭款3,450元,但向某某却并未将这些款项如数转交给钟某。钟某勃然大怒,认为是向某某作为中间商从中隐瞒并赚取差价。
钟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受托人向某某有义务将卖车所得全额转交给委托人。向某某此番隐瞒首付款及部分按揭款的行径,已严重侵犯了钟某的合法权益。鉴于此,钟某毅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向某某返还被隐瞒的款项共计35,45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
面对钟某的指控,向某某则坚称自己并未收取任何首付款,且已将全部按揭款悉数转交给了钟某,自己并未从中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向某某还进一步解释称,自己始终遵循钟某的指示进行车辆出售,并与骆某就车辆价格进行了充分的磋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转委托关系。那么是谁拿走了这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呢?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审查。根据二手车商骆某与购车人梁某的证言显示,梁某找到骆某代为购买车辆。按揭款则是由梁某交给骆某,骆某转交给向某某后,再由向某某转交给车主钟某。同时向某某并未直接收取首付款。而骆某作为二手车商在中间对三方隐瞒,利用信息差隐瞒并收取了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此外,法院还通过审查向某某与骆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向某某出于好心想替钟某买个好价钱,与骆某就车辆价格进行了深入的磋商,但并未形成转委托关系。
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钟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认为,钟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向某某确实收取了首付款,且向某某已向钟某转交了全部按揭款,不存在侵占或隐瞒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对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还裁定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915元由钟某承担。
这场诉讼纷争最终以钟某的败诉而告终。
案件焦点:
1. 委托合同关系的履行情况:钟某与向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否得到妥善履行,尤其是向某某是否将卖车所得的款项全额转交给了钟某。
2. 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的去向:案件的关键在于查明首付款32,000元及部分按揭款3,450元的实际去向,以及向某某是否隐瞒了这些款项。
3.钟某找错了侵害其权益的主体即向某某,那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他人财物?
律师分析:
1. 委托合同关系的履行情况:
委托合同关系的履行情况显示向某某已经妥善履行了其作为受托人的义务。根据案件描述,向某某并未直接收取首付款,且已将按揭款转交给了钟某。法院在审查证据后,认定向某某没有收取首付款,也没有隐瞒按揭款,因此委托合同关系得到了妥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向某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
2. 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的去向:
关于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的去向,根据法院审理的结果,骆某作为二手车商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实际上收取了这些款项。因此,向某某并未侵占或隐瞒这些款项,而是骆某的行为构成了对这些款项的侵占。在这种情况下,钟某应当针对骆某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而不是向某某。
3. 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他人财物:
骆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侵占他人财物。骆某在交易过程中,利用信息差隐瞒了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并未将这些款项转交给委托人钟某,而是自行收取。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钟某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因此,骆某的行为构成侵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钟某在本次诉讼中找错了侵害其权益的主体,应当针对实际侵占其财物的骆某提起诉讼,而不是向某某。法院的判决也表明,向某某并未违反委托合同关系,钟某的诉讼请求因此被驳回。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2.《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3.证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4.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启示:
1. 明确合同条款:
在进行任何交易或委托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交易金额、支付方式、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在选择受托人或合作伙伴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资质。
尽可能选择有良好口碑、业务能力强的个人或机构进行合作。
3. 保留交易证据:
保留所有与交易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收据、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
在交易过程中,注意通过书面形式确认重要事项,以防口头约定无法举证。
4. 了解法律知识:
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知晓实际侵犯其权益的主体。避免伤害真正帮助你的人。
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