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将于2025年6月1日开始实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是我国政府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缓解其资金压力、促进市场公平交易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现实意义和主要亮点两方面进行分析、解读。
现实意义
1. 缓解中小企业生存压力
中小企业常因账款拖欠陷入现金流困境,修订后的条例通过强化支付约束,降低其经营风险,助力其在经济波动中稳定发展,尤其是疫情后复苏阶段。
2. 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
遏制“以大欺小”“甲方拖欠”等市场乱象,推动构建平等市场主体关系,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大型项目合作的信心。
3. 稳定产业链与供应链
款项及时支付保障了上下游企业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供应链中断,维护经济整体稳定性。
4. 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将拖欠行为纳入信用监管,提升违约成本,倒逼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强化合规意识,促进社会诚信机制完善。
因此,该条例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确保中小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修订亮点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本次修订,有不少亮点,具体如下:
1. 明确支付时限与比例
-
《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支付条例是明确禁止了背靠背条款,换言之,若合同中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该约定因违反《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
-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支付条例明确了支付方式主要为现金,若要采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需要双方协商并取得对方同意,不能进行单方强制要求。
3.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支付条例明确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或约定不清晰,不得单方强制要求审计结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即使合同约定审计,也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无限期拖延支付。
4、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
支付条例明确无争议部分应当及时予以支付。拖欠单位不得以部分有争议为由,亦不支付无争议的部分。
5. 强化拖欠单位的违约责任
-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支付条例明确了拖欠单位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且约定的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若低于前述利率,按照前述利率计息。未约定的,则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约年化18%)支付逾期利息。
6. 数字化监管与社会监督
-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支付条例明确拖欠单位应当将拖欠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 被拖欠人可以投诉,处理投诉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支付条例明确被拖欠人可以投诉,且处理投诉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8.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被认定为失信的,有限制措施
-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
支付条例明确拖欠单位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名单”并公示。并且会对各种消费、财政支持、评优评选等方面进行限制。
结束语
此次修订通过细化规则,直击中小企业账款回收难的痛点,不仅提升了政策可操作性,更体现了国家以法治化手段护航实体经济的决心。未来需进一步关注地方落实效果及要求监管常态化,确保政策红利切实转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