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董事作为公司执行层的核心成员,其任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远发展。新《公司法》第七十条对董事任期和辞任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条款通过设定任期上限、明确辞任程序以及规定特殊情形下的留任义务,在保障公司治理连续性的同时,也维护了董事的合法权益。
法条规定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董事任期和辞任的规定,本条共三款,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款明确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又设定了任期上限,有利于保持董事会的活力。任期届满后,董事可以连选连任,且法律未对连任次数作出限制,这为优秀董事的持续任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款规定了董事必须继续履职的两种特殊情形: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2)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在这两种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确保董事会能够正常运作,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款规定了董事辞任的程序要求:
(1)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3)但存在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辞任不立即生效,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
律师分析及实务建议
一、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委任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公司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因此,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即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任关系。这是董事与公司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无论是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还是独立董事,他们都承担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一般不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
这种基于信托关系的委托合同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董事作为受托人,需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即股东的意愿)行事,即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充分考虑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不得滥用职权或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但值得注意的是,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即董事与公司之间除了委任关系之外,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能构成劳动关系。
特殊情形下的法律关系
(1)兼任其他职务:当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如法定代表人、经理等)时,可能同时构成劳动关系;
(2)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与公司之间既存在劳动关系,又存在委任关系。
总之,就董事职务本身而言,董事与公司之间,只存在委任关系。若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并就其他职务领取固定的报酬、接受公司管理、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那么董事与公司之间既存在委任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
二、实务建议
对公司而言:
(1)应合理设置董事任期,既保持董事会的稳定性,又确保必要的更新;
(2)建立完善的董事改选机制,避免出现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情况;
(3)妥善处理董事辞任事宜,确保董事会运作不受影响。
对董事而言:
(1)应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依法履职;
(2)辞任时需遵守法定程序,在特殊情形下履行留任义务;
(3)注意区分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明确自身法律地位。
结束语
新《公司法》第七十条对董事任期和辞任的规定,既体现了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又维护了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在实践中,公司应当依法规范董事任职管理,董事也应当依法履职,共同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同时,建议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董事任期、改选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董事履职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