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 彩礼的本质和法律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12 作者:胡晖、欧海丽 10465

引言

彩礼,不仅是历史的传承,更是双方家庭对新人的深情祝福与实际支持。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解读彩礼在组建新家庭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尊重传统的同时,平衡双方家庭的利益,避免彩礼成为婚姻的绊脚石。通过这些内容,我们旨在为您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让彩礼回归其本质,成为新家庭温馨的起点。

正文

彩礼这个起源于我国周代的婚嫁习俗,在经历了几千年之后,仍然是现代人缔结婚约时绕不开的话题。

从社会学方面来说,彩礼,即男方的聘礼和女方的嫁妆,本质上是双方父母提供给双方子女组成新家庭的物质基础。

在明白了彩礼的这个本质之后,我们就能很好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一些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

 

一、恋爱中,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在节日或者生日赠送的礼物或者礼金是否属于彩礼?

不属于

(1)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的,一般是在订婚日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给付的较大一笔金钱或者贵重物品,彩礼是具有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给付和接受彩礼时,一般双方的父母是主导方,子女是参与方。

(2)而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数字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礼物等,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均应认为是双方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和彩礼有本质上的区别。

(3)彩礼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一般赠与,一旦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原则上可以

(1)因为彩礼的本质是双方父母提供给双方子女组成新家庭的物质基础,既然双方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接受彩礼的一方就没有理由继续占有该笔彩礼,理应返还。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给付彩礼后,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相当于双方已经组建了新家庭,有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的,这完全承载了彩礼给付的目的,如果仅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而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2)所以,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登记结婚,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原则上不可以

(1)彩礼是具有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该目的已达到,因此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有两种特殊情形需要注意

(1)第一、为支付高额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第二、支付高额彩礼后“闪离”, 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如果有这两种特殊情形之一的,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2)既然彩礼的本质是是双方父母提供给双方子女组成新家庭的物质基础,那彩礼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赠与,如果赠与的金额过高,导致赠与一方陷入生活困难,离婚之后,接受赠与的一方把彩礼全部带走,这对赠与方也是不公平的。

(3)另外,给付彩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更重要的是为了组建新家庭,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4)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四、男方以房屋为彩礼,女方以为该房屋实施装修为嫁妆的,返还彩礼时嫁妆如何处理?

一并考虑

即在返还彩礼时,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结语

总之,既然彩礼本质上是双方父母提供给双方子女组成新家庭的物质基础,那么做为双方父母应量力而行,根据双方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给予双方子女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且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婚姻之名行骗彩礼之实。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不仅完全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给新组成的小家庭的稳定埋下了无穷的隐患,所以认识彩礼的本质,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两个家庭相互体谅、相互包容是建立一个新的小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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