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摆烂”怎么办?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教你破局! 发布日期:2025-05-16 作者:胡晖 9082

引言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核心机构,其会议的正常召开与有效运作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然而,当董事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如何确保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避免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议题。本文将通过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分析董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的法定程序,并提供实务操作建议。

 

 

法条规定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的层级顺序,旨在确保董事会职能的有效发挥。

董事长一般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代表,通常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然而,在董事长因客观或主观原因不积极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此时为有效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保障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需注意,较旧《公司法》,这里使用的是“过半数”,而非“半数以上”,半数以上包括半数本身在内,过半数并不包括半数在内。

 

 

律师分析与实务建议

 

 

1、董事会召集与主持的层级顺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顺序为:

①董事长为第一顺位召集和主持人;

②副董事长在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接替;

③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在副董事长亦无法履职时负责召集和主持。

注意:实务中,需严格遵循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推举的法定顺序,确保董事会会议及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

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召集董事会应注意:

程序瑕疵风险:未按法定顺序召集或通知缺失,可能导致董事会决议被撤销。

救济途径:若召集程序违法,股东可以依法在决议作出后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举证责任:主张副董事长或者推举董事接替前一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工作的,负有证明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证据,如长期未召开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证据、履职障碍证明等。

2、“不履行职务”的司法认定

狭义解释:该条款中的“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特指董事长在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职责上的障碍,而非其他职责(如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等)的履行。即使董事长正常履行其他职责,但长期未召集董事会,仍可能被认定为“不能或不履行职务”。

 

结束语



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与有效运作是公司治理的基石。通过深入理解《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会议召集与主持机制,确保在董事长无法履职时,能够及时、合法地启动替代程序,保障公司决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同时,公司应注重程序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董事会决议被撤销,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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