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为了离婚而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处理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质上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只是夫妻离婚时需要附带解决的问题,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看似简单,实则隐藏着很多当事人不了解的法律问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踩坑!
在过去的多年执业生涯中,编者见证了许多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未能妥善保护自己的财产,甚至因对方的圈套而使自己在离婚纠纷中背负了巨额债务。以下是编者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常见误区的一些解答和相关法律知识的科普,旨在为您的私人财产保驾护航!
01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不是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不是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的,即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协议离婚未成,或者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会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并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而是双方在签订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后生效。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2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具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一方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司法审查权,只能在形式上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审查。
因此,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纠纷一样,必须去法院起诉,经过法院合法性审查,形成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后,才可申请执行。
03 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是三年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作出的约定经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即生效。该约定仅产生债权效力,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因此,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导致的纠纷案件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离婚后,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比如支付款项,房屋配合过户等,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履行协议要获得法律的支持,必须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债权人不应当“躺在权利簿上睡大觉”,应当尽早要求对方履行或者提起诉讼,以防止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4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不一定
如果涉及财产赠与、过户登记的,最好进行公证。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有进行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即使双方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
而赠与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故《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赠与财产未转移之前,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所以,一方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但一旦进行了赠与公证,赠与方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防止对方反悔,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有利途径。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05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归一方承担,能否对抗债权人?
不能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并且这种约束力仅仅局限于夫妻双方,不能对第三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即此种效力是夫妻内部的。
因此,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仅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当然,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承担相应债务。
06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可以
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的,双方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若离婚未成,任何一方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是可以反悔的。
因此,双方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若为了防止对方反悔,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处理,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07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关于“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即使双方在离婚分割协议中约定“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任何一方发现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因此,在离婚时,对于不掌握、不了解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离婚后发现了有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财产,或者,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虽然也是不分割,但这种表述,相当于双方对各自名下的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因此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赋予当事人诉权的目的,是解决确未真正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为了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了解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日后发现了财产有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或者为了防止一方隐藏、转移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对于已经分割完毕的,即使对分割不满意,也不能再主张,防止滥用诉权。所以大家在签离婚协议的时候,关于不清楚的财产一定要慎重表达。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结语
离婚不能冲动,起草离婚协议更不能轻率对待,务必深思熟虑并咨询专业人士,如果为了快速离婚,而忽视一些重要的条款的约定,定会留下很多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