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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保《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如何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以防一方反悔、撤销,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为您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帮助大家在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时,规避风险、确保权益。
案情简介
出轨导致婚姻裂痕,张三婚后赠与李四半套房产,之后却反悔!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李四力争全部房产,张三坚决不从,法院内战火升级,财产分割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权益纠纷?
2016年5月1日,张三父母出资全款购买了成都市A小区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为张三。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当日,张三将该房屋产权的50%赠与给李四,并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为张三、李四各占50%。
婚后,张三因多次出轨,导致双方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2021年7月1日,张三和李四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约定“位于成都A小区房屋及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李四所有,张三放弃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022年3月1日,李四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按照《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将成都A小区房屋及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判决归李四所有。
在案件审理期间,张三认为协议无效且严重损害其利益,不愿意将案涉房屋的另外50%的产权过户给李四。请求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张三和李四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2、张三能否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律师分析
1.我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双方自愿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内容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具有约束力。
4.但是,这里的约束力仅指合同的约束力并非物权的约束力。
5.因为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并更登记,故李四只能请求张三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不能直接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四所有。
6.双方约定将张三婚前一半的房产约定为李四的个人财产,这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法律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
7.因此,张三在庭审中反悔,不愿意将案涉房屋的另外50%的产权过户给李四,实际上行使的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故一旦张三行使任意撤销权,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8.不动产物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生效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物权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物权生效,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依赖于物权登记。
9.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有关于房屋处分的约定,最好在签订协议后,立即办理相应的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若不能,最好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进行公证,以免赠与一方在日后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