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提示
女员工“三期”,指的是女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员工在这特殊的生理期间内,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具有特别义务,也赋予了女员工特殊权益,旨在保护女员工在“三期”得到特别关怀和待遇。本文跟大家聊聊女员工“三期”的特殊保护和权益有哪些?
正文
第一、上班时间去医院产检或者哺乳,其检查时间或哺乳时间能否计入劳动时间?
能,怀孕女职工上班时间去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提供保护且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更不能扣发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能否安排孕期或哺乳期女员工加班?
一般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换言之,孕晚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企业是不能安排加班或者安排上夜班的。
第三、产假工资怎么发放?
女职工休产假的工资计算标准看是否参与生育保险。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计算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参加生育保险的基数进行计算;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计算。一般而言,产假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般不包括加班费。
第四、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还是都要发放?
二选一,员工不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但是企业要选择高的进行发放,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企业要将不足的部分予以补齐,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企业要将生育津贴全部发放给员工。
第五、小产能否享受产假待遇?
能,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孕期、哺乳期能否随意调岗?
不能,但是如果女员工怀孕后确实不能适应之前的岗位需要调岗时,企业要注意:第一、调岗要具有合理性,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可适当减轻工作量。并要对孕期、哺乳期女员工进行特别保护,比如作业场所中含有有毒物质的,伴有剧烈振动作业的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的都不能安排女员工从事。第二、基本工资待遇不能降低。
第七、劳动合同期满,但是“三期”未满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八、女员工“三期”,企业能否以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困难等经济性原因,需要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当用人单位遇到《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经营困难情形并符合裁员条件时,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听取意见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裁员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次性裁减多名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期间的女员工进行裁减,这是我国法律对“三期”女员工的特别保护。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