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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会在财产的分割上遇到各种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权益,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向法院主张分割?是很多人不清楚的棘手问题。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向大家一一进行分析。
案情概述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22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未在离婚调解书中予以分割。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分割被告代表家庭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被告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无法进行分割,故一直予以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案件焦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能否请求法院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能否请求法院进行分割?
关于离婚时,法院能否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不一。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是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不是承包给农户内部的某一具体的家庭成员。
土地承包合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与村集体签订的合同,以户行使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家庭成员个人并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自然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子女成年、弟兄分家、继承、离婚等原因,农户内部家庭成员之间要求分户、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而应当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后通知发包方与原农户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结合原承包合同订立时该户的人数进行合理分割,并在分割后及时订立新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农户,不是某一具体的家庭成员,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的规定,且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承包的土地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且该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该权利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处分,且这种处分行为也不会损坏所有权人的利益。离婚时,既然双方共有、共同经营的基础已经丧失,双方可先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或者无法达成协议的,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