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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下行,很多企业面临销售业绩下滑,订单减少的问题,有些企业会进行战略收缩,裁减一些部门和岗位,那因为经营不好导致的战略收缩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情形以及企业在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减员工时,该何如正确操作。
案情概述
徐某于2012年9月1日加入某外资日化公司,任销售主管。徐某很珍惜这份工作,在公司工作尽职尽责,并在该公司工作了十余年。由于业绩突出,表现良好,最后被晋升为营销总监,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4年7月,公司HR告诉她由于公司从去年开始业绩一直在下滑,公司准备砍掉她负责的销售渠道,所以只能遗憾地通知她,其岗位被取消,并向其发送了一张离职通知,该离职通知上载明的理由为“由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正式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徐某对该理由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件焦点
1、怎样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员工,该如何正确操作?
律师分析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就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不代表实践中没有认定的标准。
从实践认定的情况来看,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注意和把握两个要件:
第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既有公司的原因,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一般来说包括发生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暴乱、战争等)、国家政策、用人单位搬迁、被兼并收购、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劳动者的健康或者技能发生变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
第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达到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严重程度。比如企业搬迁,在判定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搬迁是否给员工带来严重不便和障碍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企业跨行政区域搬迁,搬迁距离很远,确实给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和影响,那么则该等变化属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本案的徐某从事的是销售工作,该工作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即使公司业绩下滑,准备砍掉她负责的销售渠道,徐某也可以去其他的销售渠道工作,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将业绩下滑的经营风险,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将该风险转移到劳动者身上是不合法的。
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的正确操作指引
公司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注意在相关证据和法定程序方面要严格依法操作。
1、先与员工协商
仅仅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不足以导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义务首先跟劳动者就劳动内容和工作岗位进行协商。只有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2、协商不成应留存证据
协商不成的,公司HR应当制作相关书面文件,并交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并将作为证据保存。
3、解除时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在协商不成后,公司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给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其次,即使是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员工,也要给劳动者按照每满1年支付员工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4、不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辞退的特殊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