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4-10-01
作者:胡晖、黄亮、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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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公司的权力机构,即全体股东依法制定的关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机构设置、公司经营管理、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宪章性文件,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公开性的特点。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在:公司章程一旦依法制定,公司、股东、董监高均必须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律师建议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宪章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一起规制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的行为,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非常重要。
但很多公司设立时,忽视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只是从网上下载了一个公司章程的模版,或者直接套用工商局的公司章程模版,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相当于是浪费了法律赋予公司自治的一项重要权利。工商局模版只是标准化写法,但实际上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都是存在差异的。
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再结合《公司法》规定,对于《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自行约定或可以自行约定的内容,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制定一份符合自身需求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