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 发布日期:2024-10-08 作者:胡晖、黄亮、张航 10918

法条规定


《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共三款,后两款相比较之前的《公司法》,属于新增内容。本条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必须是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强调了法定代表人需实质参与公司治理,而非仅仅“挂名”法定代表人。因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由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若辞去董事或者经理职务,将无法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故第二款规定此种情况下视同辞去法定代表人。同时,为避免法定代表人辞任空当期间对公司事务的影响,第三款明确公司有义务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建议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有明确的职务要求,必须是参与公司实质经营的人,所以公司不能再随意找一个员工或者与公司不相关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已经辞任的董事或者经理,辞去法定代表人,省掉很多麻烦,之前,若辞职的员工不想当法定代表人了,需要公司开股东会决定,且需要新老法定代表人一起到工商局签字办理变更登记。若公司不配合,就只能起诉。
3、若法定代表人突然辞职了,公司有义务在辞任之日起三十天内重新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若超过三十天没有确定,导致公司长期没有法定代表人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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