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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而婚内财产约定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的归属进行的约定。虽然二者都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和分割,但是适用的场景完全不同。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二者的对内生效要件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双方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
因此,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是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在诉讼离婚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仅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即生效,不以离婚为目的。
所以,婚内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签字,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般不能反悔。
二、二者约定财产内容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约定。
2、婚内财产约定可以是对婚后财产也可以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来管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所以若一方将婚前的财产,如房产赠送给另外一方,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三、二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外效力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2、婚内财产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根据不同情况对债权人产生不同效力:
(一)、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夫妻财产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不知情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所以,若夫妻之间的财产实施的是约定制,而不是法定制,双方约定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最好让债权人知道或者留下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这样的约定,否则,仅凭一份协议很难对抗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
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区别非常大,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所以编者建议大家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法律人士,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协议中的内容该如何约定,是否要进行公证,若不公证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只有把相关问题全部梳理清楚了,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