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规定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及其限制的规定。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股东的行为。
对此需注意三点:
第一、公司转投资的对象没有限制。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非公司企业也可以成为公司转投资的对象;
第二、公司转投资的数额没有限制。但是结合《公司法》的十五条,公司章程对投资的的总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三、因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依照其规定。比如《合法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律师建议
公司在对外投资中,虽然法律对投资对象和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因为投资有风险,公司在内部治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数额进行限制,且投资内容要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转投资本质上属于股权投资。笔者认为,公司对外投资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大事项,公司管理层了解和知悉公司对外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后果,有利于在转投资中更好地作出决议。
第一、投资公司若对外负有债务,被投资企业是否对该投资公司所负债务付清偿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虽然公司将其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其他公司,但是该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并没有减少,只是责任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转换为对其他公司享有的股权。因此,如果投资公司有对外负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分红,而被投资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不应在没有合同关系或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承担投资公司所欠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第二、企业以净资产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新公司,原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
企业以其净资产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新公司,实质上是以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在此过程中,对所转移的债务,要通知债权人,若没有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通知了债权人当但是债权人不认可的,仍应由原企业承担债务,若原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向新公司主张债权的,新公司在接受原企业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若债权人对所转移的债务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三、转投资和公司分立的本质区别?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的方式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转投资和公司分立最大的区别在于:在转投资中,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变,只是资产形态发生变化,即由金钱或实物形态转变成股权形态;而在公司分立中,原公司的资产总额和所有者权益都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