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22日晚,28岁女子在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32楼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额部,不幸离世。周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死刑立即执行。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2000年出生)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6天时间内,周某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8块砖头,砸中楼下小吃街3名食客及摊主,致1死1伤。
周某(庭上)说:“就是想死,又不敢往下跳,就想砸死别人来求死,6天扔了十几次。”
(周某抛转公寓楼道堆放的砖块。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焦点问题
一、男子高空抛物致死案,为什么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高空抛物罪?
律师分析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为: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体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如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可以达到死刑。
2、什么是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属于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该规定,高空抛物罪的量刑最高是有期徒刑,是远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的。
实践中存在的很多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但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且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有的虽然造成了财产损失等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后果并不严重,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高空抛物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还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轻罪定罪量刑更合理、更公平。
3、高空抛物罪的竞合犯
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还有第二款规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换言之,高空抛物如果构成犯罪,有可能涉及的罪名不止一个。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涉及到的罪名可能会有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该条规定了法条竞合的处理方法,即高空抛物行为既触犯高空抛物罪又触犯其它刑法罪名时,要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若涉及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正确定罪和量刑。
本案周某主观上是知道高空抛物可能会砸死人,且高空抛物的下面场所是夜市小吃街,人员非常密集。周某庭审上说:“就是想死,又不敢往下跳,就想砸死别人来求死”,所以主观上他是希望砸死人的后果发生以求死的。
客观上,周某连续6天的时间内,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8块砖头,而砸向的也是不特定的人群,且导致1死1伤,后果非常严重。所以周某高空抛物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且恶性大,高空抛物的行为是连续的、多次的,危害的是广场上的不特定人群,其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且造成的后果很严重,故法院将周某高空抛物的行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因为情节非常恶劣,最后的量刑是死刑,立即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