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发布日期:2024-10-27 作者:胡晖、黄亮、张航 10747

法条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东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

 

本条侧重于规定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的内部损害赔偿责任。股东为了共同事业成立公司,并享有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责任等法律制度优惠以降低投资风险,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依法和依章程正当行使权利,这是其基本义务。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保护的利益,是公司内部关系中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一、股东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是指股东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股东权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基于公司章程产生的契约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股东滥用权利导致的法律后果为:
第一、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第二、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务中股东滥用权利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因此,该条规定为权利滥用的认定提供了指引。民事主体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目的上,行为人行使民事权利的主要目的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后果上,行为人行使权利的后果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常见的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有:

1、股东滥用表决权
控股股东利用其多数表决权的优势,通过作出不公平的股东会决议,间接或直接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股东滥用知情权
股东利用其知情权,查阅公司的账务、销售及客户等信息,其目的是为了股东个人经营,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3、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关于表决人数和程序的规定,未达表决通过标准时,部分股东擅自决定通过股东会表决并实施决议。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