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 房屋居住权引发继承权争议 发布日期:2024-07-16 作者:胡晖、黄亮、欧海丽 11220

 房屋居住权引发继承权争议

关键词住权、房产纠纷、遗产继承、共同继承

 

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中应详细说明房产的分配方式、继承人的具体名单及其份额,以减少潜在的争议。定期更新遗嘱,随着家庭状况的变化,被继承人应定期更新遗嘱,以反映其最新的意愿和财产状况。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和房产价值的不断攀升,房产作为家庭的重要资产,往往成为继承纠纷的焦点。近日,一起关于遗产继承与居住权的案件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尘埃落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当亲情与法律碰撞,我们该如何守护自己的权益?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揭开法律如何为普通人解决遗产继承中的难题。

 

李大爷(化名)生前育有多名子女,名下也有一套通过拆迁安置的房产。但在李大爷去世后,这套房产却成为了家庭纷争的焦点。

 

李大爷的三位女儿及一位已故儿子的女儿(代位继承),依据公证机关的认定,共同继承了这套房产,成为了法定的共同所有人。然而,变故发生在房产过户之后,因为还有一位非直系亲属——张女士,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不愿搬离。

张女士是李大爷小儿媳,她与其丈夫(已故)在婚后一直与曾某夫妇同住。在丈夫去世后,张女士失去了依靠,面对突然之间的孤立无援,她提出了一项至关重要的主张——她拥有这套房产的居住权。这份居住权的依据,是一份由李大爷及其配偶林某(已放弃继承权)在生前共同签署的《承诺书》。

三位继承人面对张女士的坚决态度,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们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立即腾退房屋,并支付期间的租金损失及相关物业费用。但张女士却拿出了那份至关重要的《承诺书》,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直到再婚为止。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经过鉴定程序的波折,三位继承人虽然质疑《承诺书》上字迹的真假,但最终未能向法院证明《承诺书》上部分签字的虚假性,因此法院确认了其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按照《承诺书》所写内容,在张女士再婚之前,她确实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

 

遗产继承中,遇到居住权纠纷怎么办?

 

答案: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果遗产房屋上存在居住权争议,首先应明确居住权的来源及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如果遗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生前设立了居住权,继承人需尊重并受其约束。本案中,张女士依据《承诺书》享有居住权,故继承人等要求其腾退房屋的请求未获支持。

“李家三姐妹与张女士的房产纠葛”一案,我们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在解决家庭纷争中的智慧与力量。它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能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公正。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让我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理诉求,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在与家人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协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调解方案,帮助家庭成员达成一致的分配协议。

 

如果你也正面临类似的遗产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解答疑问,守护您的家庭和谐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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