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电子方式会议及表决 发布日期:2024-11-10 作者:胡晖、黄亮、张航 10513

法条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读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是关于会议召开与表决可采电子方式的规定。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成本低、效率高。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进行表决。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谓的“电子通信方式”并非仅指电视电话、电子邮件等传统的电子通信方式,近年来出现的在线视频通讯的“腾讯会议”“钉钉”“微信通话”等也属其中。另外,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公司的自治性,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决定是否采用电子通信的召开方式,这是《公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自主经营权的体现。

 

律师分析

 

公司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进行表决,这是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进步使然,但是公司通过电子方式召开“三会”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通信会议方式和传统线下会议方式召开“三会”的程序是相同的。

电子通信会议方式和传统线下会议方式召开“三会”只是会议的方式不同,对于会议通知时间、会议召集方式、会议议事方式、会议表决方式、表决通过比例、会议记录、会议签字盖章等程序二者是相同的,都需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否则会影响会议、决议的效力。

 

二、公司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三会”,怎么确保形成有效的表决?

第一、确认参会人员身份信息。会议召开前,应核实参会人员所使用或登录的电子账号,是否是章程、相关协议明确的账号,是否得到相关授权。必要时可采取露脸参会等方式保证参会人员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相关授权人员并将会议过程录屏存档。

第二、做好会议资料留存。会议结束后,及时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进一步发送至群聊或邮件中让参会人员确认,并要求参会人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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