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顾
杭州的方某是独生子女,和丈夫曾某结婚20年,原本生活平静。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却将她的生活推向了深渊。
3年前,方某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受到了打击,身体一直不是很好。2024年年初,方某带母亲逛街,无意中撞见丈夫挽着别的女人走在马路上,且两人还有了孩子。她一气之下和对方厮打起来,母亲在这次劝架中突发心脏病去世。
三个月后,料理完母亲后事,心灰意冷的方某向曾某提出了离婚。曾某答应得很爽快,但要求分割方某父母名下的房产的一半,这让方某无法接受。方某认为:这是自己父母用自己多年积蓄买下的两套房子,曾某凭什么要求分割?二人争执不下,便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方某父母去世后留下的两套房产如何继承?
2、方某继承其父母名下的两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是否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3、面对丈夫的出轨,且要求离婚时分割一半的家产,方某该如何依法维权?
律师分析
1、方某父母去世后留下的两套房产如何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是按照遗嘱办理继承,没有遗嘱的是按照法定办理继承。而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本案,因为方某的爷爷、奶奶早已过世,且方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女,因此方某得父母去世后,方某作为其父母去世后,留下的两套房产的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两套房产的全部份额。
2、方某继承其父母名下的两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本案方某的父母去世时,均未立遗嘱明确确定其名下的两套房产归其女儿方某一人所有,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方某在婚姻关系未解除时,继承的父母名下的两套房产属于方某和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该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曾某确实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3、面对丈夫的出轨,且要求离婚时分割一半的家产,方某该如何依法维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且与第三者还生育了一孩子,导致曾某和方某的感情破裂而离婚,方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曾某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确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分割原则: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特别考虑子女的抚养和女方的权益,确保她们在离婚后得到适当的保障。
2、无过错方权益:如果离婚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照顾,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本案,由于方某是女方,且曾某是过错方,无过错方的方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主张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和倾斜,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曾某要求分割一半家产的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分割原则。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偏向夫妻中的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另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所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意味着过错方必须“ 净身出户”。这跟很多普通人的理解存在差异。
结束语
笔者完全能够理解方某在这个案子中的不甘和愤怒,面对丈夫的背叛,母亲不仅因为劝架突发心脏病去世,而且在家庭破碎的情形下,出轨的丈夫还要来争父母留下的遗产,这从感情上讲确实难以让人接受。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不会因为你不懂法而网开一面。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幸福的婚姻源于双方的忠实,而仅凭道德无法完全去约束一个人,在家庭生活中,理性的运用法律的工具,对财产提前进行规划,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和谐家庭的一种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