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分公司设立登记及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
以下四点需注意:
1. 这里的申请主体应为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总公司),而非拟设立的分公司。
2. 登记机关应为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而非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3.分公司一经核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不同于总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不同之处在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并非完全独立的法人。
4.分公司设立登记及其营业执照的作用为使分公司获得在其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从事活动的能力及对外公示力。换言之,分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分公司才能取得营业资格,开始营业。
律师分析
一、什么是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两组概念有关联,但是又有本质上的区别:
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用以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以分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相比分公司对总公司具有依附性而言,母公司和子公司彼此是独立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控制与被控制上。
母公司是持有子公司控股权的公司,子公司则是控股权被其他公司持有的公司,母、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对外若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此时应认定是分公司行为还是总公司行为?
对此,应区别来看:
1、若分公司是基于总公司在概括授权之外单独委托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特定合同,应认定为代总公司签订的合同;
2、若分公司是在总公司概括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是对外所签合同为总公司标准合同,此时宜认定属分公司自己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