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虚假登记应予撤销
发布日期:2025-01-13
作者:胡晖、黄亮、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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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欺诈取得公司登记应予撤销的规定。这一条款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公司在设立登记的时候,公司登记机关会依照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但是该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所以不法分子经常会利用隐瞒重要事实,虚假登记进行欺诈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公司设立登记,若采取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如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等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误导公司登记机关的,均会对公司登记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采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
因此,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如实申报注册资本、提交真实材料、披露重要事实,确保公司设立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给公司或者设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