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高级管理人员提前30天就可以离职吗? 发布日期:2024-08-15 作者:胡晖、黄亮、欧海丽、杨昀凡 11890

阅读提示

 

《劳动合同法》不仅只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高级管理人员也不例外。企业在应对高管跳槽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协商离职事宜,避免违法行为导致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张某担任某建设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重要的项目管理。同年9月,张某被猎头推荐了一家职务以及收入更好的公司,张某在接触该公司后,双方达成了聘用意向。张某于10月向某建设公司提出辞职,并在辞职信中表示希望能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并在30天后正式离开公司。某建设公司觉得事发突然,而且,张某现在还在负责一个非常重要的工程,所以对其进行挽留,但是张某表示去意已决,无法再改变。公司于是以张某现任副总经理一职,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了很多重要的项目,不能仅提前30天通知就离开公司为由,未批准张某离职。

期间,张某多次催促公司相关人员与其进行交接,但公司未予以理睬,30天到期后,张某离开了公司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但是公司拒绝开具,张某因为没有离职证明,没有办法去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导致错过了新公司的录用,张某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焦点

 

 1、是不是所有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在遭遇高级管理人员跳槽时应如何正确应对?


律师分析


1、第一个问题涉及员工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行使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了劳动者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虽然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双向选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非试用期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让劳动者有择业自主权,除非劳动者与企业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企业是不得阻碍劳动者行使法定的任意解除权的。

本案虽然张某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张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依然是劳动者,所以张某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第二个问题涉及企业面对高管跳槽的应急处理问题。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有些还负责一些重要项目的运作,周期比较长,所以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涉及的问题及工作交接会比较复杂。

为了不影响重要项目的正常开展,所以很多企业要求高管离职会有一个比较长的通知期和交接期,以便公司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重新物色新的人选、进行工作交接等。

但是,企业要清楚,《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高管离职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所以面对高管的突然跳槽,企业最好跟员工好好协商,就离职日期和项目的后续安排双方协商处理,切勿采取强制约束员工离职,甚至不开离职证明的违法手段,若企业行为违法对员工造成无法到新单位任职的相关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行使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1个月工资以后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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