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顾
近日,河南南阳。刘女士(化名)结婚后,丈夫张先生(化名)一直在外地攻读博士,她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婚后7年,二人因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刘女士提出离婚,要求丈夫支付家务补偿90000元。
丈夫同意离婚但拒绝补偿,他表示妻子也有工作,不算家庭主妇,而且自己主外、妻子主内,双方对家庭的付出是相等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婚姻期间的自我提升,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刘女士在家提供的坚强护盾。综合考虑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收入水平及双方结婚时间、子女抚养情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30000元。
案件焦点
婚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该规定,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必须符合几个要件:
第一,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第二,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需要考量多种因素,比如,投入家务劳动的强度、时间、精力、以及协助对方的工作多少等。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对家庭的付出较多使得另外一方可以从家庭以外获得比较多的利益,例如,学业进步和高薪收入。负担更多家务的一方职业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参与社会劳动的能力和机会可能会不足。因此,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困难补偿对于保护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是非常必要的。
本案的矛盾冲突点在于婚姻中因家务劳动分配和个人成长不对等。丈夫认为双方的付出是“相等的”,但忽视了妻子承担的隐形成本,包括事业发展的限制、独自抚养孩子的压力等。丈夫攻读博士期间,妻子独自承担家庭责任,这种“主内”与“主外”的分工表面看似平等,但实际上造成了妻子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牺牲,而丈夫的学业和职业提升却建立在这种支持之上。丈夫作为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而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不仅有有形的财产价值,如工作收入,还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长期分居也使夫妻间的感情变淡直至破裂,导致离婚。
律师建议
1、签订婚前或婚内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家庭责任分配、以及婚姻解除时的补偿安排,以减少争议。针对全职或者更多地照顾家庭的一方,可以通过协议保障其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
2、避免因婚姻,完全牺牲个人权益。在婚姻中双方都需要在经济、情感认知和个人成长方面保持主动性和独立性。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实现婚姻中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奠定基础。任何一方一味的付出,不仅容易丧失自我,也容易导致双方成长的不同步,从而不利于婚姻的长久维系。
3.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可通过收集婚姻期间的家庭劳务分工证据(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的相应证据,家务支出明细,一方长期出差、晚归,使用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进行佐证,还有女方为男方购置的生活用品的记录等,用于举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来证明自身对家庭的贡献,从而争取合法的经济补偿。同时也可联系律师提前了解具体证据的收集,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和争取机制,确保离婚后子女和自己的基本生活保障。
总之,在婚姻中,双方应相互扶持,携手共同成长,一方的成长不应以另一方的牺牲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