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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公司可以凭借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公司在注册办理过程中,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招纳员工、开展业务。在此期间,若出现了劳动用工纠纷,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未取得营业执照即用工的,法院一般会支持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时,由发起人或出资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某自然人焦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将其所有的八辆豪沃半挂牵引车交乙方管理运营。
协议第二条载明“1.甲乙双方成立某物流有限公司,甲方控股80%,乙方控股20%……4.利润分配,乙方运营管理产生的利润,每月底上交甲方财务80%,剩余20%留作乙方运营费用……”;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2.自行承担合作期内所用车辆的维修、燃油、人员工资等其他支出……”,该协议甲方落款处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四名股东签字,乙方落款处由焦某签字按手印。
协议书签订后,焦某以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的身份管理经营八辆车,并为某物流有限公司招聘了会计、车队长、司机等人员,并对所招聘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发放工资等。本案原告赵某系焦某招聘的司机之一,于2021年9月5日入职驾驶车辆从事砂石料的运输工作,至2021年10月4日,期间分12次按照跑车的实际情况领取了提成工资。
后赵某以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无正当理由辞退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赵某拖欠工资561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法院追加焦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焦点问题
1.赵某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
2. 赵某被拖欠的工资应当由谁来承担和支付?
裁判意见
经法院审理认为:
赵某提交的“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司机群)”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等证据,均显示赵某系受焦某及焦某招聘的车队长管理,报酬由焦某发放,工资发放具体事宜亦由焦某招聘的会计负责对接办理,赵某主张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该公司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亦未能证明焦某系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或经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授权代该公司招聘司机,故对赵某主张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焦某提交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虽无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但落款处由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四名股东签字确认,故法院对该合作协议书予以采信,结合焦某提交的其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浦发银行交易记录,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能够证明焦某陈述的与该公司之间约定合作设立某物流有限公司,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八辆运输车辆及启动资金,焦某负责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管理运营、定期向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汇报经营状况,并按约定利润分成,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案中,焦某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开始招聘会计、车队长及司机等人员,筹备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成立,对所招聘的上述人员进行管理,并以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运输业务,赵某系焦某为某物流有限公司招聘的司机,系为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但因某物流有限公司迄今仍未能取得合法工商登记及运输资质等手续,属于无照经营,故焦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该物流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共同对欠付劳动者赵某的劳动报酬承担支付责任。对于欠付工资的具体数额,赵某对于劳动仲裁委按照底薪6000元/月,计算22天的底薪加两趟出车提成,合计欠付工资5610元无异议。最终,法院认定某物流有限有限公司欠付赵某工资(含提成工资)5610元,应由该物流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焦某承担。
本案心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公司可以凭借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公司在注册办理过程中,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招纳员工、开展业务。在此期间,若出现了劳动用工纠纷,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未取得营业执照即用工的,法院一般会支持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时,由发起人或出资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