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15日晚,被告人万某、潘某福密谋将被害人黄某某灌醉后进行奸淫。万某、潘某福将黄某某带至揭阳市榕城区某村的烧烤摊喝酒。在宵夜劝酒效果不好时,潘某福提议多叫个人来,后又同意万某提议的多拿酒,喝晚一点以便灌醉黄某某。万某联系被告人张某背到场,并将要奸淫黄某某的意图告诉张某背,张某背遂与万某、潘某福多次轮流对黄某某灌酒。
次日凌晨4时许,万某、张某背、潘某福驾驶两辆摩托车载黄某某来到揭阳市揭东区一公寓,哄骗黄某某一起来到该公寓5楼一房间。因黄某某一直躲在房间厕所内,张某背便将黄某某从厕所拉出,不顾黄某某反抗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示意万某、潘某福奸淫黄某某。潘某福让万某先去,万某遂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最后,潘某福因害怕等原因,没有对黄某某实施奸淫。
2023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因不堪忍受其辱,在榕江揭阳市段投江自杀身亡。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溺水死亡。
投河自尽前,黄某某于2023年7月4日在其手机内创建了备忘录,记录下了她被胁迫的经过。
2023年年底,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背、万某、潘某福犯强奸罪。
2024年6月6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52刑初20号刑事判决,在该判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背、万某、潘某福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张某背、万某、潘某福实施二人以上轮奸,并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
其中张某背、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潘某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某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一审裁定,被告人张某背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焦点
1、本案潘某福并未直接实施奸淫行为,为什么也构成强奸罪?
2、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及加重处罚情节?
律师分析
1、本案潘某福并未直接实施奸淫行为,为什么也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为:
1、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所以,强奸罪既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
2、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主权,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客体要件:犯罪行为对象是“妇女”。犯罪客体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即女性对自己性行为的决定权。
4、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潘某福在得知万某的意图后,同意并参与了将被害人黄某慧灌醉的计划,这是实施强奸行为的准备阶段。侵犯发生时,潘某福也在现场,并在张某背和万某实施奸淫行为时袖手旁观,没有采取任何阻止措施。因此潘某福虽然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奸淫行为,但在犯罪过程中与同案人万某和张某背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参与了犯罪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综上,即使潘某福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他的帮助和教唆行为,以及他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使得他也被认定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中,不仅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会被定罪,那些协助、教唆或帮助犯罪实施的人也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及加重处罚情节?
1.基本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
本案属于两人以上轮奸,同时因为该事件导致受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且主犯张某背是累犯,所以张被某被判无期徒刑!
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场有预谋的犯罪,涉世未深的年轻女性,应当引以为鉴,学会保护自己,要远离不良人群和不良诱惑。面对伤害,正确的做法:
报警:
1.及时报警:
(1)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快拨打当地紧急电话110进行报警。
(2)如果感觉身体受到伤害,可以先拨打120寻求医疗救助,同时告知医护人员需要报警。
2.不法事件发生后如实描述的自己遭遇:
向警方提供尽可能多的详细的信息,包括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加害者特征、犯罪过程等。
关键证据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
1.身体证据:尽量不要立即洗澡,以保留可能存在的体液、毛发等证据。保留并妥善保存事发时所穿衣物,尤其是内衣裤。
2.医疗证据:尽快到医院进行检查,保留医疗报告、诊断证明等。
3.通讯证据:保留与加害者的所有通讯记录,包括短信、通话记录、微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4.目击者证言:如果有目击者,请告知警方调查时联系。
本案受害人不堪忍受其辱,最终选择自杀,这是一起令人非常心痛的案件。律师想说:错的是加害人,而不是受害人!
我们所有的人一定要明白:即使受害人不完美,但是有罪的仅是加害人。受害人没有理由因为被害感到愧疚和自责,更没有理由受到他人的指责和歧视。愿我们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对受害者的心理支持、法律保护和社会关爱,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