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当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相较原《公司法》,本条属于新增内容。就本条规定具体而言,理解和适用本条时需注意:1、本条第1款的适用限定在股东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从事的民事活动。此时,一般应以公司名义从事有关民事活动,民事责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未以公司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有权选择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2、公司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股东承担,股东为二人以上的,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对内根据股东签订的设立协议内容分配权利义务。
律师分析
公司在设立中,因设立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创始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设立中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可以。但是设立中的公司毕竟还在设立过程中,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设立中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应限于与公司设立有关的民事活动,如租赁公司办公场所、采买经营设备、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等与筹办公司相关的民事活动。如果实施了营业行为,则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认定为效力待定。
2、公司设立人与设立中的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公司设立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第一、设立人属于设立中的公司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从事设立活动,公司若设立成功,设立人因设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公司。
第二、在公司未成立之前,公司设立人之间是合伙关系,若公司设立失败,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费用,设立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股东签订的设立协议或者是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公司设立失败后,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这意味着,若公司设立失败,所有发起人对返还股款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该处理规则不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若出现由部分股东从事公司设立、筹办工作,而另一部分股东仅作为单纯的投资人进行出资的情况。此时,单纯出资而不参与具体事务办理的股东就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其有权比照该条规定要求设立人返还投资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