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给配偶,债权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5-02-12 作者:胡晖 11418

引言

 

随着近几年经济的下行,不少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给配偶从而规避其名下财产被执行,网友戏称为技术性离婚,面对如此情形,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权,保障其债权能够顺利得以实现呢?本文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跟大家聊聊债权人应对此类逃债行为的救济路径和方式。

 

应对路径

 

一、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该条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该撤销权会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自债务人的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尽快行权。

 

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诉讼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协议中已经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债权人仍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有如下两类:

第一类、共债共签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即借条、借款合同、欠条、还款协议等债权凭证上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确认。或电话、微信里承认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或者作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配偶有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配偶仅仅向债权人进行转账、还款,然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且配偶也否认并非共同借款的情形下,并不能仅凭此就认定配偶存在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

第二类、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诉讼中可以通过调取夫妻之间的银行流水来证明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

 

 

律师建议

 

作为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财产在诉讼过程中不被进一步转移。

‌二、搜集证据‌:委托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离婚协议以及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债务人与配偶之间的银行流水情况,这一步骤是获取证据、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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