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法》最新修订中,对原《公司法》第28条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要求单独列为一条,而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则移至第50条。根据修订后的规定,股东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具体出资要求如下:
1.货币出资方面,股东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资金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若为一次性缴纳,则需一次性全额存入;若为分期缴纳,则应按期足额存入。
2.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股东需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主要是过户手续。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这意味着,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再采用“约定作价”的方式,而是必须采取“评估作价”。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本条还增加了关于股东补足出资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以强化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如有违反,股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1.如何认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从而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损失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1.损失的存在:
损失可以是直接的,如因资金不足导致的经营困难、错失商业机会;也可以是间接的,如公司信誉受损、贷款成本增加等。
2.因果关系的确立:
必须证明公司的损失与股东未出资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需要证明如果股东按时足额出资,公司的损失本可以避免或减少。
3.损失的计算:
损失的金额可能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计算时应当区分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通常只计算实际损失。
4.赔偿范围的界定:
股东应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必要的合理费用、以及可能的利息损失等。赔偿通常限于股东未出资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的损失。
5.股东过错的程度:
考虑股东未出资的过错程度,是完全故意、过失还是不可抗力等因素。
过错程度可能影响赔偿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6.关键证据的收集:
收集和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损失的存在、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是获得胜诉的关键。证据可能包括合同、催缴记录、财务报表、第三方评估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