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4-09-02 作者:胡晖、黄亮、欧海丽 13218

案情简介

 

张三和李四于2020年元旦期间经人介绍交往,并于2021年2月14日按照张三家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同年生育一子小张,张三于2021年9月以张三个人名义全款购置了一套房屋和一辆车,张三和李四、小张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李四于2022年9月6日以李四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同日张三通过其个人银行转款给开发商5万元以交付购房定金,并于11月1日通过其个人银行转款给开发商20万(其中2万元属于李四转给张三的款项)以交付购房首付款,之后,张三和李四共同出资还贷。后张三与李四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而分手,张三主张对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李四名下的房屋按照购房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案件焦点

 

一、本案中那些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张三和李四在同居生活期间,张三以个人名义购房、购车并经登记为张三个人所有,因该房屋及车辆的款项均为张三个人支付,李四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该房屋及车辆属于张三个人所有。

李四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经登记为李四个人所有,但是李四购房的定金和首付款均为张三支付,且双方共同出资还贷,故该套房屋属于张三和李四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按一般共有处理,不属于李四个人所有。

 

二、张三主张按照购房出资比例分割李四名下的房屋是否合理?

 

本案张三和李四属于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非婚生子的特殊家庭关系,在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情况下,虽然房屋登记在李四个人的名下,不能简单的认为该房屋即为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应考虑到双方的出资情况,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类似合伙投资性质,但又不能完全简单地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予以处理。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同居关系宜参照适用《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同居期间购置的共同财产,即按共同共有进行处理,所以分割时,张三和李四对该房屋各自享有50%的份额,张三主张按照购房出资比例分割该套房屋无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关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的基本原则是:

一、约定优先原则。

即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无约定的,实行“谁购买归谁所有”原则。

1、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原则上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2、共同行为所得财产如共同经营收益、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三、赠与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则。

即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四、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及无过错方原则。

具体分割财产时,充分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出资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婚姻登记不仅是一纸文书,它是婚姻当事人依法取得扶养权、继承权、近亲属等身份权益与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而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具体表现如下:

 

一、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生产经营收益等个人所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双方同居而变成共同财产;

二、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抚养义务;

三、同居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因此,同居对于经济能力比较弱、却为同居的家庭生儿育女、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女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您想与他长相守,一定要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记住:“法律虽然保护不了感情,但是可以保护财产!”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民法典》规定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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