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记录的规定,旨在规范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规定
1、通知期限:原则上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以确保股东有充分时间准备会议相关事宜。
2、通知对象:必须通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全体股东,不得选择性通知。
3、例外规定:公司章程可对通知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或全体股东可另行约定通知时间,优先适用公司章程或股东约定。
本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会议记录的规定
1、强制要求:股东会必须制作会议记录,这是法定要求(与《公司法》第57条股东知情权相衔接),股东有权随时查阅、复制。
2、记录内容:应记载会议所议事项的讨论情况及最终决议。
3、签名或盖章: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效力。
律师建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规范会议程序对保障股东权利、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至关重要。
1、会议通知的实务要点
通知主体:本条没有明确规定会议通知人,根据本法第63条,董事会为股东会议的常规召集人,因而可以推定会议的通知人为董事会。
通知方式:可采用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电子(短信、微信、微信公众号等)或口头(电话)形式。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通知方式,未约定的,召集人应选择能确保股东收悉的方式。
通知内容: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审议事项,避免因通知瑕疵导致决议效力争议。
2. 会议记录的合规要求
完整性与准确性:记录应全面反映会议过程,特别是股东发言、争议问题及表决结果,避免仅记录结论。
签名确认:务必要求参会股东当场签署会议记录,若股东委托他人出席,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并由代理人签章。
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应与其他公司文件一并保存,供股东或监管机构查阅。
3. 公司章程的灵活运用
公司可通过章程缩短或延长通知期限,或约定特殊情形下的紧急会议程序。 建议在章程中细化会议记录的制作标准、保存期限及股东查阅规则,减少纠纷风险。
规范股东会程序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企业应结合章程设计高效、透明的会议规则,同时留存完整书面证据,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