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强奸”遇上“彩礼”-----“不完美受害人”遭遇“完美道德审判”中的舆论暴力 发布日期:2025-04-25 作者:胡晖 11395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从案发、一审到二审,一直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二审一宣判更是引发轩然大波。男方在订婚宴后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最终被判强奸罪成立。在这场舆论风暴中,最刺耳的声音是:“收了彩礼不就是同意?”“事先为什么不激烈反抗?”“订婚了还告强奸是不是仙人跳?”这些质疑,将矛头从施暴者转向受害者,反映出一个荒谬的现实:在性暴力案件中,社会中的很多人对受害女性总有一套“完美受害人”的苛刻要求——必须强烈反抗、必须伤痕累累、必须毫无道德瑕疵。而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受害者,往往被舆论审判为“活该”甚至会被怀疑为“婚骗不成反咬一口”!在这场“道德审判中”,人们似乎忘了施暴者的过错,反而用放大镜审视受害者的每个“瑕疵”。

 

 

一、案件曝光后,社交媒体上高频出现三种质疑逻辑:

 

彩礼原罪论

该舆论认为:接受彩礼是买卖关系,收了10万彩礼不就是出卖了自己的身体了吗?该逻辑把传统婚俗变成赤裸裸的性交易,彩礼刻意曲解成“卖身契”,而女性的反抗则成了“违约”。

 

反抗强度论

该舆论认为:不激励反抗=自愿

这种论调要求受害者必须通过激烈肢体冲突,如抓伤施暴者,甚至“咬舌自尽”来证明“非自愿”。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在熟人强奸案的认定中,更应该摆脱“暴力反抗”的刻板印象。因为熟人强奸案中,双方可能存在信任关系或社交互动,导致受害者在案发时可能未表现出明显反抗,甚至可能因心理压力、震惊或对关系的误判而缺乏激烈的反抗。

 

亲密关系论

该舆论认为:双方都已经订婚了,进婚房了,不就是默许同意吗?该逻辑模糊了“亲密关系”与“性同意”的界限。事实上,订婚只是双方达成结婚意向,绝非等同于“性同意”。

 

 

二、谁在充当“道德法官”?

 

在场“道德审判”的背后,站着各种隐蔽的“裁判者”,但是谁能充当这个“道德法官”?是你,是我,还是他?谁又比谁道德更高尚?事实上,没有人有权成为绝对的道德权威,任何个体或群体的道德评判都带有局限性。

 

更有一些论调,将个案渲染成普遍风险,将男女进行对立,宣称“法律系统性偏袒某一性别”。这种论调不仅破坏了公共讨论的理性空间,还加剧了社会矛盾。

 

 

 

三、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事实上,我国法律关于强奸罪的规定非常明确: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因此构成强奸罪只需要具备两点:一、违背妇女意志;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而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但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反抗虽然作为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依据,但是也存在如下特殊情况:

 

不敢反抗:如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暴力、胁迫行为,被害人因恐惧不敢反抗。

 

无反抗能力:如被害人处于昏迷或者醉酒状态。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回归到案件本身,本案女方虽然收了彩礼、双方也举办了订婚宴,也一同进入了婚房,但是所有上述这些都不能证明女方表示同意发生性关系,只要女方明确表示了拒绝双方谈恋爱时,女方明确表示了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也遭到女方的拒绝),男方就不能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换言之,彩礼、订婚、一同进入婚房都不能成为男方想当然的认为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二)如何认定“强行”?

“强行”认定关键在于两点:

 

1、性行为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上述已详述,不再赘述。

 

2、行为手段的强制性,一般是施暴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1)、暴力手段: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暴力强制,如殴打、按到、掐脖子等。

其证据要点:伤痕鉴定,如淤青、抓伤、现场打斗痕迹等。

(2)、胁迫手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

其证据要点:威胁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证人证言等。

(3)、其他手段:通过灌醉或者药物使受害人丧失意识,无法反抗。

其证据要点:血液检测(药物残留)、医疗记录等

 

本案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上述事实引自人民法院报发表的《“订婚强奸案”审判长回应本案七大社会关注问题》一文)

 

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双方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一只手被男方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男方,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因此,男方在女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是使用了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

 

至于,网络中有人指出:如果案发后,女方提出要在男方的房屋上加名的时间提前,男方若爽快的答应了,那么女方有可能就不会去报警了,现在女方报警,完全是因为男方没有予以回应,所以女方一怒之下才选择了报警。这里可能隐含一种误解:即事后协商失败导致报警,是否意味着原本可能不构成强奸罪?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女方在报警之前,存在双方继续商量结婚,并有跟男方协商房屋加名提前的事实,也不影响男方在此之前有强奸的事实。换言之,是什么原因导致女方去报警都不会改变犯罪事实本身。

 

强奸罪的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当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与事后协商无关。协商失败导致报警,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

 

 

结语

 


本案作为一起强奸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舆论风波,是因为这起强奸案中掺杂了彩礼、订婚、事后协商等特殊因素,但是哪怕受害人在这起案件中,存在“事前收高额彩礼”、“事后协商加名”等看起来不那么纯的动机,受害人的“不完美”也不影响施暴者强奸罪的成立。

 

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不在于女性是否“完美”,而在于社会能否容得下她们的“不完美”。当我们社会不再用严苛的道德标准去要求受害人时,才是一个司法理性的社会。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