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教企业如何为经理职权“划红线”? 发布日期:2025-05-22 作者:胡晖 71683

引言

 

 

2023年《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经理职权作出重大调整,由列举式转为概括式,赋予公司更高自治权。经理职权现依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确定,灵活性的同时亦伴生越权风险及治理隐患。本文结合法律修订要点与司法实践,解析经理职权边界、常见争议焦点,并从章程设计、制度配套、风险防控等维度提出实务建议,助力企业平衡经营效率与合规风险,为优化公司治理提供法律指引。

 

 

法条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及其职权的规定。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第一、职权设定方式转变:本条就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未采用原《公司法》的列举方式予以明确,而是规定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如此规定相当于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经理职权大还是小,具体包括哪些,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

第二、公司治理结构定位: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机构中,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关,也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经理则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执行机构,也可视作董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机构设置灵活性:不同公司有不同的情况,法律允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董事或经理。同时,本条采用"可以"的表述,表明公司并非必须设立经理职位。

第四:权责关系明确: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为方便经理更好地执行董事会决议,本条最后一款明确了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需注意,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一般是没有表决权的,但由董事兼任的经理除外。

 

 

律师分析与实务建议

 

 

一、法律分析

1.经理的法律地位

聘任与解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来源于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而非法律直接赋予。

职权范围: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将经理职权的列举式规定调整为概括式,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公司可通过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灵活设定经理职权,既可扩大(如赋予对外签约权),也可缩小(如限制人事任免权)。

2.职权内容的灵活性

法定职权与意定职权:原《公司法》明确列举了八项职权(如主持生产经营、制定规章等),但修订后改为概括式规定,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自行决定。例如,章程可增设“对外投资决策权”或排除“内部机构设置权”。

职权内容限制:经理职权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法定权限。例如,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经理无权单独决定。

3.风险点

越权风险:若章程未明确经理权限,可能导致经理越权行为(如擅自签订重大合同)引发纠纷。

解聘程序风险:解聘经理需由董事会决议,股东会直接解聘可能因程序违法被认定无效。

二、实务建议

1.章程设计中的职权划分

明确授权范围:在章程中详细列举经理的职权,避免模糊表述。

例如:

可增设职权:如“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日常经营支出决策权”;

可排除职权:如“不涉及财务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权”。

衔接董事会授权:对于动态调整的职权(如临时项目决策),建议通过董事会决议补充授权,并在章程中预留接口。

2.风险防范措施

特别提示: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定期审查和更新经理职权范围,确保与公司发展需求相匹配;

2、建立完善的授权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授权均有书面记录;

3、加强经理履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经理职权行使的合规性;

5、对于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立双重确认机制,降低决策风险。

6、约定争议条款:在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中明确“越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如约定经理越权导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结束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赋予公司高度自治权,但需通过章程和制度设计,平衡效率与风险。鉴于商事活动复杂多变,建议企业结合自身规模和管理需求,进一步细化经理职权,明确其在财务决策、人事任免等关键环节的权限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依据市场环境和企业战略调整职权划分,避免因职权模糊引发法律纠纷。对于复杂情形(如职业经理人引入),其中涉及众多法律风险与利益平衡,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章程修订和制度设计,凭借其专业知识确保合规性,为公司稳健运营筑牢法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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