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解读:监事会的设立、组成与职权的法律实践! 发布日期:2025-06-03 作者:胡晖 70904

引言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监督角色,其设立与运作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公司内部监督的效力与公正性。《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监事会的设立条件、成员构成及职权行使规则,旨在通过制度设计保障监督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平衡股东与职工权益,有效制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本文将从法条原文出发,结合实务,深入解读第七十六条的核心内容,为公司治理提供法律层面的参考与建议。

 

 

法条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条解读

 

 

本条共四款,分别规定了监事会的设立范围、成员构成、主席产生方式及职权行使规则,以及监事的任职限制,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款规定了监事会的设立原则  

强制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必须设立监事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例外情形:

1、《公司法》第六十九之规定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由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的组成要求  

成员人数: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确保监督的集体性和制衡性。  

代表构成:必须包含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体现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民主原则。职工代表需通过职工民主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股东直接任命。  

第三款规定了监事会主席的产生与职权  

主席选举: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强调民主程序。注意:董事会有董事长、副董事长,但是监事会只有主席,没有副主席。  

会议召集权: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若主席履职障碍,则由过半数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行职责,确保监督职能不中断。  

第四款规定了监事的独立性要求  

禁止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避免“自我监督”,保障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及有效性。  

 

 

律师分析与实务建议

 

 

根据本条及公司法第69条、第83条的规定,关于公司监督机构,有四种选择:

一是设置监事会;

二是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三是设置一名监事;

四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置任何监督机构。

笔者认为:

一、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专门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的行为是否合规。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所以对于大公司而言,设监事会是有必要的。但是对于小微企业,特别是一人公司有可能会选择上述第四种形式,即不设置任何监督机构,因为没有必要。

二、根据之前的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而设立一人公司,因为一人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但是根据规定,董事、高管不能兼任监事,因此,还必须再找一人担任监事。现在设立一人公司,只要全体股东同意,不用设置监事,所有的都一个人就行了。

三、小微企业选择不设监事虽合法,但需权衡效率与风险。若股东间信任度不足或计划融资,建议保留至少1名监事。

四、本次公司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监事会的独立性与代表性,尤其在职工参与监督和主席职权行使方面作出细化规定。中大型公司在设置监事会的时候一定要依照本条的规定依法设置,切勿因为人员比例的组成、监事任职资格瑕疵等,导致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或任职限制而影响其效力。  

 

 

结束语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通过强制性规范与灵活性条款的有机结合,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公司,均可根据自身规模与实际需求,灵活选择适合的监督机构形式。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监事的独立性原则不可动摇,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亦需得到充分保障。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公司治理的公平、透明与高效,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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