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离任≠职责终止?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监事任期与过渡履职 发布日期:2025-06-05 作者:胡晖 70740

引言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有效运作是保障企业合规与稳定的重要基石。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聚焦监事任期规则及其特殊情形下的职务延续义务,既明确了常态下的任期安排,又为过渡期可能出现的治理真空提供了法律解决方案。根据本条,监事任期为固定三年,可无限连任;原则上任期届满或辞职即应离任,但在两种法定情形下——新监事未就任前或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原监事须继续履职以确保监督职能不中断。理解并落实这些规则,不仅是法律合规的要求,更是公司稳健经营的关键保障。

 

 

法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法条解读

 

解读:本条是关于监事任期的规定,相较原规定未有变动。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需退任,但连选可以连任。至于监事可以连任多少届,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监事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辞职的,原则上不能再继续履行监事职务,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即本条第2款的规定:一是任期届满后未及时改选出下届监事的。在改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这是监事任期届满后的一项法定义务,监事不得拒绝。二是监事辞任后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补选出新的监事前其仍需履行监事职责。

 

 

律师实务建议

 

 

1、明确监事与董事任期的差异

监事任期固定为3年,且法律未限制连任届数;而董事任期由章程约定,最长不超过3年。因此,我国关于监事的任期是长于或等于董事的任期的。企业需注意两者差异,避免混淆。

实务提示:若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董事任期,则默认适用3年上限;但监事任期直接由法律强制规定,无需章程重复约定。

2、过渡期履职的风险防控

强制留任期间,原监事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可能面临权责不对等(如无明确薪酬约定)。建议章程增设以下条款:

薪酬计算标准:规定延续履职期间的报酬(如按原标准或另行协商),减少纠纷。

3、优化辞任程序

建议章程规定监事辞任的预告期(如90日),以便公司预留补选时间,避免因突发辞职导致监事会“停摆”。

合规注意:

(1)若监事辞职导致成员低于法定人数(通常为3人),需立即启动补选程序,并确保原监事留任至新监事就职。

(2)修订公司章程时,建议同步完善监事强制留任、过渡期履职以及监事连任的提名与选举机制等内容。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可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可落地的治理工具,既满足合规要求,又能提升监事会运作效率,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结束语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通过“常态+例外”的立法设计,既维护了监事任期的规范性,又兼顾了公司治理的连续性。企业需特别注意两种过渡情形:一是“届满未改选”时的自动延续义务,二是“辞任致缺额”下的强制留任责任。这些例外条款看似细微,实则关乎公司合规风险与监事会运作效率。因此,建议企业提前规划监事改选程序,完善章程配套条款(如过渡期薪酬、免责机制等),以规避潜在争议。唯有精准把握法律边界,方能实现监事权责的无缝衔接,为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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