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司治理的有效运转,离不开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的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明确赋予了监事会一项关键监督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并课以相关人员如实提供信息、不得妨碍监督的法定义务。该条款是监事会有效履职、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法律基础。
法条规定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报告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义务的规定。
第一款监事会的主动监督权。该款明确了监事会可以主动要求董高提交关于其职务执行情况的报告。鉴于董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拥有重大决策权,常规监督手段往往效力有限。本条款赋予监事会此项权利,旨在增强其监督的主动性和穿透力,有效避免监事会虚化,确保其监督职能的实质化。
第二款董高的法定义务。该款明确规定了董高对监事会的配合义务。监事会在行使其法定监督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高行为等)时,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如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有权要求董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为此,本款强制要求董高必须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并严格禁止任何妨碍监事会或监事依法履职的行为。
律师建议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为监事会获取董高履职信息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实践中可能面临董高拒不提交报告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面对此种挑战,新《公司法》本身并未直接赋予监事会对董高进行惩处(如罚款、降薪等)的权力。那么,如何保障监事会的这一职权落到实处?
首先,监事会应善用新《公司法》第78条解任建议权:对于拒不提交报告或提供虚假报告的董高,监事会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的相关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解任该董高的建议。这是监事会目前最直接的法律救济途径。
注意:监事会应详细记录其要求、董高拒绝或虚假提供的事实,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股东会。
其次,股东会决策是关键:最终是否解任该董高的决定权在于股东会。股东会根据监事会的建议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和决策。因此,监事会需确保其提交的证据充分、理由清晰,以争取股东会的支持。
再次,公司章程与内部制度细化:公司可在章程或内部监督制度中,进一步明确董高向监事会提交报告的具体范围、频率、形式,以及拒不提交或虚假提交的法律后果(可指向股东会的解任权)。这为监事会行使职权提供更具体的内部依据。
最后,寻求司法救济(在特定情形下):如果董高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且股东会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监事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如代表公司诉讼,要求董高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但这通常程序更复杂,成本更高,是最后的手段。
结束语
《公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是构建现代公司治理中有效监督与制衡机制的重要一环。它赋予了监事会获取关键信息的主动权,并明确了董高必须配合的法定义务。确保这一条款的切实执行,对于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保障公司合规稳健运营及维护股东权益至关重要。各方主体——监事会应积极、审慎地行使监督权,董高应主动、诚实地履行报告与配合义务,股东会则应重视并支持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共同营造权力规范运行、监督切实有效的良好公司治理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