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条解读
本条系统规定了监事会会议的基本运行规则,是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保障。相较于旧《公司法》,本条将第三款从“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修改为“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且增加了第四款。其核心要点解读如下:
第一款会议召开频率与提议权:
法定最低要求:监事会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这是监事会履行持续监督职责的最低保障。
临时会议提议权:任何一名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本条赋予了监事个体启动监督程序的权力,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监事主动履职的重要机制。召集人--监事会主席在收到合理提议后应及时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款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的灵活性:
法定优先:公司法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如本条中的表决基数、一人一票、会议记录签名,必须遵守。
章程自治:对于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会议的召集通知方式和期限、主持人的确定、具体议事流程、会议有效召开的人数要求、委托投票规则、弃权票的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授权给公司章程进行详细规定。这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根据自身规模和特点设计更细致的运作规则。
第三款决议通过门槛:
基数明确: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这是最核心、最严格的要求。
注意:“全体监事”指什么?
全体监事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选举/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会全体成员的总人数,而非指“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或“当时在职的监事人数”。
第四款表决权平等原则:
一人一票:每位监事,无论其身份、资历或是否担任主席,在表决时均享有完全平等的一票表决权。这体现了决策的民主性和公平性,防止表决权的不当集中。
第五款会议记录要求:
内容要求:必须记录“所议事项的决定”。这意味着记录的核心是会议的决议结果,即通过了什么、否决了什么,而不仅仅是讨论过程。当然,详细记录讨论要点和不同意见更佳,但法定最低要求是明确记录形成的决议。
形式要求:必须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签名要求: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是对记录真实性的重要确认和法律保障。未出席会议的监事无需签名,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签(除非章程允许特定形式的委托)。
法律意义:会议记录是证明监事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的最直接证据,也是监事履行勤勉义务的证明,在发生争议或诉讼时至关重要。
结束语
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显著强化了监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议的严肃性,特别是“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的要求极大地提高了决议的民主基础。企业当务之急是修订公司章程,将法定的灵活性授权转化为清晰、可操作的内部规则。同时,必须严格遵循新的决议规则,并高度重视会议记录的规范制作与签署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