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条解读
本条旨在明确监事会履职的经济保障机制,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其核心含义和法律要点如下:
一、 费用承担主体
监事会履职产生的必要费用,如审计服务费、调查费、律师咨询费、差旅费、诉讼费、日常办公费等,由公司承担,而非由监事个人或监事会自行承担。
二、“必需的费用”范围界定
必要性标准:费用需与监事会合法行使职权直接相关,如日常办公、财务检查、董高人员违规行为调查、代表诉讼等。
合理性要求:费用支出应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标准,避免浪费,需保留有效凭证以备查验。
实务建议
本条为监事会依法独立履职提供了关键的经济保障,依据权责统一原则,监事会依法履职旨在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作为受益主体,理应承担监督机制的运行成本。为确保该条款有效落实,建议如下:。
对公司而言
一、预算保障:将监事会履职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避免因资金问题影响监督。
二、建立清晰的费用审批制度(通常股东会审批),在效率与合规间寻求平衡。
1、规定监事会费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无需经董事会/经理审批,凭监事会决议和合同即可报销,但是单笔支出超过预设额度时,须报股东会批准;
2、对于调查高管舞弊等紧急费用,允许监事会先行垫付,后由股东会追予以认;
3、股东可委托第三方审计监事会费用,若发现虚报,相关监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监事会而言
一、留存证据:妥善保留证明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文件,如决议文件、费用预算说明、比价文件、服务合同等。
二、重大支出提前沟通:涉及重大费用支出前,宜与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沟通。
三、司法救济: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必要费用,监事会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
结束语
《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是公司治理中分权制衡的关键保障,确保监督机构不受制于财务约束,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实务中,公司应在治理文件(如章程、议事规则)中预先设定费用规则,避免事后争议;监事会则应严控费用合规性,防止监督权异化。对于恶意拒付费用的公司,司法实践已形成支持监事会追索的明确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