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79条:监事的“尚方宝剑”——列席、质询、调查三权解析! 发布日期:2025-07-03 作者:胡晖、邹新 65983

引言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监事作为监督机构的核心成员,其职权行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效能和股东权益的保障。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对监事的列席权、质询权及调查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强化了监事的监督职能,又为其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条规定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条解读

 

本条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第一、监事的列席权与质询权  

一方面,监事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够实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过程,确保董事会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有效防范越权决策、违规关联交易等治理风险,保障程序正义;另一方面,质询权的行使让监事可以就决议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专业质疑,形成对董事会权力的有效制衡,尤其在涉及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敏感事项时,能够及时阻断违法、违规决议的形成,确保决策内容的正当性。

第二、异常经营情况的调查权  

其中,“经营情况异常” 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法律概念,在实务中可涵盖财务数据异常波动、重大合同履约风险、高管涉嫌利益输送、信息披露违规线索等多种情形,监事有权基于其专业判断,自主决定是否启动调查。

第三、公司对监事履职的支持义务  

“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 这一规定,赋予了监事借助专业力量进行深入调查的权利。当监督涉及复杂的财务审计、合规审查等专业领域时,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能有效弥补监事专业能力的局限,提升监督效能。且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律师分析及实务建议

 

 

一、监事职权的法律性质  

监事与公司之间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监督关系,其职权来源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监事的监督权具有独立性,不应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不当干预。  

特殊情形下的职权行使:  

1. 上市公司监事: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更为重大,需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必要时可借助外部机构的力量深入调查。  

2. 职工监事:职工监事通常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履职时需平衡监督职责与劳动关系,避免因监督行为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二、实务建议  

1. 对公司的建议  

章程细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如会议通知必须包含邀请监事列席的条款,并同步送达完整会议议程及相关背景材料)。

制度配套:制定《监事调查工作规程》,清晰界定 “经营异常” 的认定标准、调查启动内部程序、第三方机构选聘流程及费用报销机制,避免事后争议。

积极履行配合义务:公司必须尊重并保障监事的职权行使。对于监事提出的书面质询意见,董事会应在合理期限内(如建议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不得拒绝或拖延配合监事依法进行的调查工作,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 对监事的建议  

履职留痕:建立详尽的《监事履职台账》,记录列席每次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提出的质询/建议事项及最终处理结果。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询问笔录、收集的文件资料等,应尽可能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规范行使权力:行使质询权时,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董事会签收,以固定证据。针对专业性强的财务异常问题,应果断行使权利,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风险防控与寻求支持:若在调查中发现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线索,除依法向股东(大)会报告外,可同步抄送公司外聘律师或法律顾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强化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争议解如与公司就职权行使发生争议(如公司拒不配合调查),监事可考虑依法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具体案由需根据案情确定),请求判令公司履行配合义务。

 

 

结束语

 

 

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通过赋予监事列席权、质询权和调查权,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应充分尊重监事的职权,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支持;监事亦需积极行使权利,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建议公司在章程中细化监事职权的行使规则,构建透明、高效的监督体系,从而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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