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司法第87条作为规范股权转让后续操作的关键条款,为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提供了清晰指引。该条款的落实,是确保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得以巩固、股东身份顺利衔接、公司内部治理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与秩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深入理解并践行该条款,对公司、转让股东及受让股东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条规定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系列法定义务,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内容:
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必须收回并注销转让方(原股东)所持有的、对应已转让股权的出资证明书。这是为了防止原股东继续凭失效文件主张权利或造成混淆。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需要向受让方(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证明其持有相应股权。这是新股东作为公司股东的重要凭证之一。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等相关信息,以反映股权转让后的实际情况。注意:本条明确规定了“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修改股东名册:公司必须同步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相应变更登记,更新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信息。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身份及股权状况的最重要依据,具有对抗公司的效力(即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主张股东权利)。
律师分析及实务建议
股权转让后,公司有义务履行相应的后续义务,为了促使公司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不管是新股东还是原股东均应该积极行权,确保股权转让后续事宜顺利完成。
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义务:
新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支付对价后,新股东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要求其履行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义务。注意保留通知证据(如快递单、邮件回执)。
原股东:有权督促公司注销其出资证明书,也有义务配合完成变更手续。
律师函:如公司怠于履行,可考虑发送律师函正式催告,明确告知法律义务及拖延可能承担的责任(如赔偿损失)。
注意:为后续督促履行和追究责任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
对于股权变动的内部登记(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等),应当予以约定,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如交回出资证明书、签署必要文件)使股权未能及时、正确等登记在内部文件中导致另一方损失,则应有相应法律后果。
结束语
《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核心在于,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负有及时办理内部变更登记(注销旧证、签发新证、修改名册和章程)的法定义务,且该章程修改免除了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无论是公司经营者,还是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都务必深入理解该法条内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确保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顺利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