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的法定要件,更是规范内部治理的“宪法性”文件。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以“发起人共同制订”为核心,凸显了章程在平衡发起人权利、预设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基石作用。在注册制改革深化与公司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章程条款的设计已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赋能——它直接关联控制权配置、融资能力与风险防控效率。本文立足法律条文内核,结合实务中高频争议场景,深度解析章程制订的程序要点与条款设计逻辑,为创业者提供可落地的操作指引。
法条规定
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法条解读
本条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为发起人,且要求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全体发起人共同意志的体现。
律师分析以及实务建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是股份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必要文件。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实务建议要点如下:
一、明确“发起人”范围与责任
(一)、清晰界定发起人名单
发起人是章程制定的法定主体,也是后续公司设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章程制定前,务必明确所有发起人身份(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并在章程中清晰列明。
(二)、发起人协议先行
《发起人协议》是章程制定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强烈建议在正式制定章程前,所有发起人签署详尽的《发起人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发生争议。
该协议应明确如下内容:
1、 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2、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职责分工与费用承担。
3、 公司未能设立时的责任分担。
4、 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如适用)。
5、 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框架(如治理结构、表决权规则等)。
6、 争议解决机制。
二、章程内容的设计与起草
(一)、合法合规是底线
章程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二)、结合公司特点量身定制
切忌简单套用模板。章程应根据公司的具体行业、业务模式、股东结构、发展战略进行个性化设计。
例如:
股权结构复杂(如存在优先股、AB股): 需在章程中详细规定不同类别股份的权利、限制和转换机制。
创始团队控制权:可通过表决权差异安排(需符合法定条件)、董事会提名权、特定事项否决权等条款设计来实现。
引入外部投资者: 需考虑反稀释条款、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领售权、回购权等投资人保护条款的纳入(这些通常也体现在《发起人协议》中,但与章程需协调一致)。
员工激励(如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需预留空间或授权董事会制定相关细则。
明确公司治理结构:
清晰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特别是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划分,避免模糊地带。
详细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选聘程序、权利义务、责任及解任条件。
预设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
明确公司僵局(如表决僵持、董事僵局)的解决路径(如公司回购、特定股东收购权、公司解散等)。
规定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诉讼、仲裁),建议明确约定管辖机构。
加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条款。
保持必要的灵活性: 对于未来可能变化的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增减),可在章程中设定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明确授权给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具体决策和修改章程相应条款。
(三)“共同制订”的实质要求
(一)、确保实质性参与
公司章程 不仅仅是形式上签字,要求所有发起人真正参与章程草案的审阅、讨论和修改过程。避免个别发起人“被代表”或不知情。
(二)、充分沟通协商
发起人之间应对章程的核心条款(如公司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份结构、治理架构、股东权利、利润分配、解散清算等)进行充分、坦诚的沟通和协商,寻求最大共识。
(三)、会议记录与确认
建议召开发起人会议专门讨论章程草案,并形成详细的会议记录,记录讨论要点、不同意见(如有)和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会议记录应由所有发起人签字确认。
(四)、全体发起人签署
章程必须由全体发起人亲笔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并加盖法定代表人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需提供授权书)。 这是“共同制订”最核心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缺一不可!
温馨提示:
一、实务中,章程制定和提交的具体步骤为:
1、确认发起人 → 2、 签署《发起人协议》(明确基础规则)→ 3.、在律师协助下起草章程草案 → 4、发起人充分讨论协商(会议+记录)→ 5、修改完善章程 → 6.、全体发起人签署最终版章程 → 7、作为公司登记设立的核心文件提交设立登记。
二、聘请专业律师: 强烈建议聘请熟悉《公司法》和《证券法》(如需上市)的专业律师参与章程的起草、审核和修改。
律师能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和股东的要求设计公司章程的最优条款,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律师也可以协助发起人起草《发起人协议》并指导整个设立过程的合规操作。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结语
公司章程的制订绝非一纸形式,而是发起人构建公司长期治理生态的战略起点。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所强调的“共同制订”,既要求程序上发起人的实质性参与,更隐含了对章程内容前瞻性、适配性的期待。尤其在股权结构多元化、控制权博弈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一份精心设计的章程能显著降低公司僵局风险,成为吸引资本与人才的制度名片。建议发起人摈弃模板化思维,以律师专业支持为杠杆,在《发起人协议》与章程的协同框架下,将法律条文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护城河。唯有筑牢章程这一“治理基石”,方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