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条:募股公告和认股书 发布日期:2025-09-03 作者:胡晖 55707

法条规定

 

第一百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即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流程包括:

1、发布公告:发起人需编制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该文件应全面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风险因素、发行价格等关键信息,作为投资者决策的依据。

2、制作认购书发起人应准备统一的认股书,其中须包含《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事项。

3、投资者填单:认购人须在认股书中填写拟认购的股份数量、总金额、住址等信息,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4、缴纳股款:认购人应按照所填写的认购股份数量及发行价格,按时足额缴纳股款。未按时足额缴款的,将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公开募集股份不仅受《公司法》规范,更主要的是受《证券法》的严格规制。实际操作中,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报证监会核准,并履行极其复杂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条规定是《公司法》中的基础性规定,具体执行细节需与《证券法》相结合。

 

 

律师分析

 

 

认股书的法律性质

要约邀请: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制作认股书的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即邀请投资者向他们发出认购要约。

要约:投资者填写认股书并签署,在法律上构成“要约”,即向发行人提出购买股票的意思表示。

承诺:发行人(或其代理机构,如承销商)接受认购并确认配售的行为,则构成“承诺”。至此,股票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在公开发行股票时,各方责任:

发行人的责任是:充分信息披露、提供合规的文件。

投资者的责任是:如实填写信息并按时足额缴款。未按期缴款者,可能被取消认购资格,并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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