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
第一百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即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流程包括:
1、发布公告:发起人需编制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该文件应全面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风险因素、发行价格等关键信息,作为投资者决策的依据。
2、制作认购书:发起人应准备统一的认股书,其中须包含《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事项。
3、投资者填单:认购人须在认股书中填写拟认购的股份数量、总金额、住址等信息,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4、缴纳股款:认购人应按照所填写的认购股份数量及发行价格,按时足额缴纳股款。未按时足额缴款的,将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意:公开募集股份不仅受《公司法》规范,更主要的是受《证券法》的严格规制。实际操作中,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报证监会核准,并履行极其复杂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条规定是《公司法》中的基础性规定,具体执行细节需与《证券法》相结合。
律师分析
认股书的法律性质
要约邀请: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制作认股书的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即邀请投资者向他们发出认购要约。
要约:投资者填写认股书并签署,在法律上构成“要约”,即向发行人提出购买股票的意思表示。
承诺:发行人(或其代理机构,如承销商)接受认购并确认配售的行为,则构成“承诺”。至此,股票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在公开发行股票时,各方责任:
发行人的责任是:充分信息披露、提供合规的文件。
投资者的责任是:如实填写信息并按时足额缴款。未按期缴款者,可能被取消认购资格,并需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