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名册的法定要求与实务要点 发布日期:2025-09-05 作者:胡晖 55473

法条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法条解读

 

本条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负有制作并备置股东名册的义务,且详细列出了股东名册必须包含的法定记载事项。其核心目的是为了确认股东身份、明晰股权关系、保障股东权利行使,并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应当”表明,制作和备置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可做可不做的选择。如果公司未履行此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置备于公司”意味着,股东名册必须存放在公司的主要办公场所,便于公司内部管理、股东查阅以及监管机构检查。

 

 

律师建议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记名股票已被取消

无记名股票以其“凭票即付、谁持有谁所有”的特性,虽便于流转,但也因其匿名性而为洗钱、腐败资产转移和内幕交易提供了便利,监管机构难以追踪实际持有人和资金流向。

根据我国目前反洗钱的要求以及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并结合我国股票发行的实际,新《公司法》取消了无记名股票,因此,本条表述上不再区分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第二、股份种类成为股东名册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定记载事项

由于新《公司法》明确了类别股,不同种类的股份,其股东权利差异巨大。股份种类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直接决定了股东享有的权利内容和优先顺序,因此,股东名册中必须明确记载股份种类。

第三、股票编码仅针对纸面形式股票

股票发行存在纸面与无纸化的不同形式,如果发行了实物股票,即纸面形式的股票,则每张股票均须具备唯一编号,用于确权、挂失、转让等具体操作,以实现股票的个体化管理。

但随着现代证券登记结算电子化的发展,公开发行的股份通常采用无纸化形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存管和记录,在此情形下,公司股东名册通常不再记录股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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