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新成立大会怎么开才合法?律师给出实务建议 发布日期:2025-09-09 作者:胡晖 60389

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三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并根据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募集设立 vs发起设立)设置了不同的规则:

第一款:关于募集设立的程序(强制性规定)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以设立公司的方式。

由于涉及公众认股人的利益,法律对召开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时限(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日期(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及法定参与人数(持有表决权过半数)有严格的强制性规定。

发起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否则成立大会的合法性存疑,相关决议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第二款:关于发起设立的程序(任意性规定)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应发行股份而设立公司。

该方式不涉及外部认股人,因而法律赋予发起人较高自主权。召开时间、通知方式、出席比例等事项均可由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自主约定。

因此,对于发起人来说,必须在起草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时,就对这些程序性问题做出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律师分析

 

 

对于募集设立,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导致成立大会决议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从而严重影响公司设立进程。实务中,建议遵循以下步骤:

1. 严格把握核心时限的起算点

建议:

(1)、与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密切沟通,获取《验资报告》中载明的“股款缴足之日”。这是计算30天期限的起算日,务必以书面文件为准。

(2)、取得验资报告后立即启动会议筹备工作,最好在一周内发出通知,为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留出缓冲时间。因为最晚通知日为起算日+15日

2. 规范会议通知

建议:

采用特快专递(EMS)方式邮寄书面通知,并保留完整的邮寄。

3. 确保会议召开的有效性(法定人数)

建议:

(1)、在会议召开前,主动与持股量较大的认股人(如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确认其参会意向。提前测算已确认参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是否超过总数的50%。

(2)会议当天,设立严格的签到和股权证明(如缴款凭证、持股证明)核查程序。在会议正式开始前,当场清点、统计出席人数和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并明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确认符合“过半数”的要求后再宣布开会。

4. 全面做好证据留存

建议:

(1)、全过程留痕: 

从验资报告、通知邮寄凭证、公告证明、签到表、会议记录到最终的成立大会决议,形成一套完整、无缝衔接的证据链。

(2)、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详尽、规范,由全体发起人和会议主持人签名确认。最好聘请公证处对成立大会的全过程进行公证,这是最有力的证据,虽非法定要求,但强烈推荐,尤其对于大型募集设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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