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法条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了在公司设立失败或决议不设立的特定情况下,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出资;并确立了公司设立过程中,股本不可抽回的基本原则。
逐条解析如下:
第一款:认股人可要求返还出资的两种情形
该款赋予了认股人在公司设立进程出现严重障碍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情形一:股份未募足
指在公司规定的募股期限内,未能成功发售全部计划发行的股份。这是公司设立失败的明确信号。
情形二:未按时召开成立大会
指虽然股款已经全部缴足,但发起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内召集并召开创立大会。这被视为发起人怠于履行职责,严重阻碍了公司的设立进程。
在出现了上述两种情形之一时,认购了公司股份并缴纳了股款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纳的股款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款:股本不可抽回原则及其例外
该款确立了公司资本制度中的“资本维持原则”,同时明确了该原则的例外情况。
基本原则:不得抽回股本
例外情况(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
该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可以合法“抽回”(实际是“要求返还”)股本的情况,这与第一款相呼应,并增加了一种情形:
例外一:未按期募足股份(与第一款情形一相同)
例外二: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与第一款情形二相同)
例外三: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这是第二款新增的重要情形。即使股份募足、成立大会也成功召开了,但如果大会经过表决,决议不设立公司,那么所有出资人(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都可以取回其出资。
律师分析及实务建议
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其核心目标是确保公司顺利设立,避免承担返还出资及利息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万一设立失败,需要向认股人返本付息,因此,建议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议将募集股款存入银行或第三方监管的专用账户。在公司成立前,该账户资金应处于冻结状态,仅用于支付设立费用,严禁挪作他用。
2、对于非货币出资,建议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公司未能成立,该非货币财产的返还方式、费用承担及可能的价值减损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3、一旦出现“股份未募足”等设立失败迹象,应主动、及时地通知所有认股人,并立即启动退款程序。拖延只会增加利息损失和损害商业信誉。
总之,作为发起人,您应意识到在公司成立前,您所募集的资金是“负债”而非“资产”。一旦触发返还条件,您必须有能力立即支付巨额本金和利息。提前做好资金规划,确保有足额流动资金应对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