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好意搭乘?
“好意搭乘”是一个法律和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术语,它指的是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
“好意搭乘”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
上下班时顺路捎带同事;
朋友聚会后送朋友回家;
开车带邻居去某个地方;
……
为了更好地理解“好意搭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点来把握:
1、非营运性:驾驶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不属于出租车、网约车等商业客运行为。
2、无偿性:不向搭乘人收取任何费用,即使分摊油费、过路费,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通常也认定为好意搭乘。
3、合意性:经过驾驶人的同意,搭乘人是被邀请或经允许上车的。注意:未经同意的“强行搭车”不属于好意搭乘。
4、善意性:驾驶人的初衷是帮助他人、提供便利,具有积极的社会互助价值。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责任如何划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责任划分原则如下:
1、一般应减轻驾驶人责任:即使驾驶人对事故负有责任,法律也会基于其“好意”的性质,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助人为乐行为的鼓励,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2、不免责原则:减轻责任不等于完全免责。驾驶人仍需对自己的一般过失(如轻微的超速、观察不慎)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赔偿比例会酌情降低。
3、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如果损害是由于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如:
酒后驾驶;
无证驾驶;
严重超速行驶;
明知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刹车失灵)仍上路行驶。
举例
情况一(一般过失):小赵开车免费送同事小钱回家,因在路口未仔细观察,与另一车发生剐蹭,导致小钱受伤。在此事故中,小赵负全责。法院在判决赔偿时,可能会因“好意搭乘”而减轻小赵20%-30%的赔偿责任。
情况二(重大过失):小孙喝了酒,仍然好意搭载朋友小李。途中因酒驾失控撞上护栏,导致小李受伤。此时,小孙因存在“重大过失”(酒驾),不能减轻赔偿责任,需对小李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
好意搭乘是一种值得倡导的互助行为。法律在保护搭乘人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驾驶人提供便利的好意,通过“减轻责任”的规则来平衡双方利益。然而,这种“减轻”是有底线的,驾驶人必须始终将安全驾驶放在首位,遵守交通法规。任何严重的违法行为都将导致驾驶人失去“好意”所带来的责任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