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30天内必须完成公司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25-10-09
作者:胡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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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设立阶段内部决策程序后,进入外部官方登记程序的规定。它明确了申请设立登记的责任主体、执行方式和法定期限。
具体解析如下:
1、责任主体:董事会
与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责任落在了董事会身上。
2、执行方式:授权代表
董事会以决议形式,授权具体的“代表”来执行申请登记行为。该被授权代表通常是董事,也可以是公司筹备组的工作人员。
注意:被授权代表在法律上代表公司意志,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和作出的意思表示,后果由公司承担。
3、法定期限:三十日内
这是一个法定不变期间,具有强制性。董事会必须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提交申请。
设定此期限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设立效率,确保公司能够及时获得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保护认股人(未来股东)的利益,避免设立过程无限期拖延。
4、法律行为:申请设立登记
这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最终和决定性步骤。只有经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正式成立,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
温馨提示:
申请时需提交法律规定的全套文件,如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创立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验资证明(如适用)、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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