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时,在资本核算和公开发行股份两个方面的要求。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
1、资本折合:实收股本总额 ≤ 公司净资产额
实收股本总额:指股份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实际认购并缴付的股本总额。在变更设立的情况下,这通常是由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项目折算而来。
公司净资产额:指在变更基准日,有限公司经审计或评估后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代表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实际权益价值。
“不得高于”: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它意味着:
(1)、可以等于:折合的股本总额可以等于公司净资产。这相当于将公司的全部家底(净资产)都转为了资本,通常适用于原股东希望保持股权结构清晰,不保留留存收益的情况。
(2)、可以低于:折合的股本总额可以低于公司净资产。这更为常见,因为公司的净资产除了折合为股本的部分外,剩余部分会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科目。例如,净资产5000万,折合股本3000万,剩余的2000万就计入资本公积。
此规定的核心目的在于贯彻资本维持原则,防止公司资本虚增,保护债权人和未来股东的利益。如果在变更过程中,股本总额高于净资产,就意味着公司的“账面资本”大于其“实际家底”,这对信赖公司资本实力的债权人是巨大的风险,也构成了对未来入股股东的事实上的欺诈。
2、公开发行股份:须依法办理
这条规定针对的是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同时,为增资而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即触发本条第二句的规定。
“依法办理”,此处的“法”主要指《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
这意味着,此种变更不再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的简单变更,而是叠加了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必须符合更为严格的证券发行条件、履行更为复杂的程序,如:
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等。
实务建议
实务中应注意区分“单纯变更”与“变更并融资”这关键的战略选择,因为这两者的的复杂程度和耗时完全不同。
一、单纯组织形式变更
公司为了未来上市、引入机构投资者或规范治理而改制为股份公司,但暂无立即向外部投资者募集资金的需求。
具体操作:此时不涉及“公开发行股份”,只需遵守本条第一句的规定,以净资产折股即可。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据《公司法》完成审计、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步骤。
二、变更同时公开发行股份(即“变更并融资”)
公司在改制的同时,就计划引入新的股东(如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或向公众募集资金。
具体操作:这触发了本条第二句的规定。公司必须立即启动证券发行程序,面对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这本质上是一次IPO(首次公开发行)的前置步骤或本身就是IPO的一部分,工作量和合规要求呈几何级数增长。
策略建议:绝大多数有限公司在启动上市程序时,会选择先“单纯变更”为股份公司,规范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申请IPO,这样可以将改制和融资两个高难度动作分开,降低操作风险和复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