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简单地说,是法律为某些权利设定的一个“绝对保质期”或“不变期间”。
它的核心特点是: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权利本身就彻底消灭,就像这个权利从未产生过一样。它不因任何事由而延长。
为了更好理解“除斥期间”这个法律概念,我们把它和另一个相似概念“诉讼时效”进行比较。
除斥期间:就像一盒牛奶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牛奶本身变质不能喝了(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就像你有一张商家的优惠券,上面写着“请在30天内使用”。过了30天,商家有权拒绝你使用该优惠劵(丧失胜诉权),但如果你去消费时,商家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依然愿意给你此优惠,那这个交易是有效的,你享有的优惠是完全合法的,商家不能再以优惠过了30天要求你补齐享有的优惠差价。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哪些权利?
除斥期间主要针对的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因此,形成权是非常强大的权利。常见的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包括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等。
举例
案例一:因欺诈签订合同,未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
案情简介:
张三向李四购买一辆二手车,李四声称该车为九成新,未有任何重大事故。张三信以为真,以20万元购得。2个月后,一位汽修朋友检修车辆时发现此车疑似泡过水并告知张三,张三于是委托第三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被水泡过。但张三因工作繁忙,未及时采取行动。过了一年之后(从知道该车的鉴定结果之日起),张三以受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四全额退款。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李四隐瞒所出售车辆被水泡过的行为构成欺诈,张三因此享有撤销权。
但根据《民法典》第152条,因欺诈而产生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即知道所购车辆是被水泡过)之日起计算。
张三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本应在1年内行使权利,但他却等到1年之后。1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张三的撤销权已经彻底消灭。
因此,他不能再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合同依然有效,他无法要回20万元
案例二: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未在90日内行使撤销权
案情简介:
张三欲将其珍藏的一幅山水画作出售,他误以为这只是一幅价值不高的现代临摹仿品,于是在店内标价5000元出售。李四是一位有一定艺术鉴赏能力的顾客,他经过仔细端详,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直觉,认定这幅画极有可能是某位已故大师的真迹,市场价值可能超过50万元。李四心中狂喜,但不动声色,立即按标价5000元买下了这幅画。交易完成后数天,此画还未交付给李四,另一位资深收藏家王二拜访张三,告知张三:“出售给李四的画作极有可能是真迹,并非现代临摹品。” 张三于是请专业进行鉴定,发现果然是真迹,这才意识到自己严重低估了此画的价值。张三于是跟李四协商,要求李四按照真迹的价格补齐差价,但是李四予以拒绝,双方一直协商不下,直到半年之后,张三才起诉到法院,请求因重大误解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张三因对标的物本质特征(真迹、临摹)产生重大误解,使其享有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更短,为90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张三发现错误时,撤销权依然存在。但他必须在90天内行使。
张三在半年后才起诉,已经超过了90天的除斥期间。因此,张三的撤销权已经消灭,必须接受这份合同。
由此可见,除斥期间是法律为了尽快稳定法律关系,为某些特定的、强大的权利(形成权)设置的一个“不可续费的倒计时”。一旦时间到,权利本身便烟消云散,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温馨提示
1、权利有“质保期”:并非所有权利都会永远等待你行使。
2、寻求专业指导:哪些权利是受除斥期间的规制,这是非常专业的问题,一般非法律人士未必能知晓并分清楚,建议在遇到相关问题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
3、立即行动:一旦发现自己享有撤销、解除合同等权利,务必立即行动,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行使权利。拖延将导致权利的永久丧失。
4、期间不可变:这个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起算,就在倒计时。
